惠州大亚湾煌耀五金塑胶电镀制品厂涉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案件的调查报告
惠州大亚湾煌耀五金塑胶电镀制品厂涉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案件的调查报告 |
2015年8月19日,我局收到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疑似职业病报告卡》(编号:2015004),反映我区惠州大亚湾煌耀五金塑胶电镀制品厂员工刘中青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疑似工业中毒,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没有配置急性中毒药品、冲洗设备及防护服、防毒面具等应急设施。报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15年8月19日对惠州大亚湾煌耀五金塑胶电镀制品厂存在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公司证照情况。惠州大亚湾煌耀五金塑胶电镀制品厂(以下简称:煌耀电镀厂)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上杨,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1300000058297,投资人谭林,主要经营电镀加工生产、销售:塑胶、五金、木料制品,属个人独资企业。
(二)职业危害申报情况。2013年7月24日,煌耀电镀厂依法向大亚湾安监分局职业健康科进行职业危申报,该公司存在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氰化钠、氰化钾、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等。
(三)2015年8月19日,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向大亚湾区安监分局发出《疑似职业病报告卡)(编号:2015004),反映位于我区的惠州大亚湾煌耀五金塑胶电镀制品厂员工刘中青于8月18日18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疑似氰化物中毒,经救治,病人情况稳定好转。目前,刘中青已康复出院。 二、调查取证情况 (一)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2015年8月19日,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疑似职业病报告卡》(编号:2015004)和我局执法人员作出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明煌耀电镀厂发生疑似职业病没有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事实;
(三)2013年7月24日,煌耀电镀厂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我局给予煌耀电镀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疑似职业病报告卡》(编号:2015004)以及2015年8月19日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煌耀电镀厂存在氰化钠、氰化钾、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和《高毒物品目录》,该厂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 (四)我局执法人员对煌耀电镀厂的法人代表谭林、财务柳浮萍、技术员郭勇华、当事员工刘中青等4人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用人单位)没有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及具有防护效果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事实。 综上所述:1、根据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疑似职业病报告卡》(编号:2015004)、我局执法人员作出的《现场检查记录》以及对煌耀电镀厂的法人代表谭林、财务柳浮萍、技术员郭勇华、当事员工刘中青等4人所做的《询问笔录》,煌耀电镀厂发生疑似职业病没有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2、根据煌耀电镀厂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我局给予煌耀电镀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疑似职业病报告卡》(编号:2015004)、我局执法人员作出的《现场检查记录》、对煌耀电镀厂的法人代表谭林、财务柳浮萍、技术员郭勇华、当事员工刘中青等4人所做的《询问笔录》以及2015年8月19日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煌耀电镀厂没有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及具有防护效果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的规定。 三、处理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和第七十六条第三款(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建议由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煌耀电镀厂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煌耀电镀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责令煌耀电镀厂于2015年9月31日前,对两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二)对煌耀电镀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行为处以五万元罚款;对煌耀电镀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行为处以九千元罚款。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该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五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