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冠特家居健康系统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涉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案的调查报告

深圳冠特家居健康系统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涉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案的调查报告
        2015年731日,惠州市安全监管局、大亚湾区安监分局对深圳冠特家居健康系统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进行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部分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没有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等问题,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15年9月16日对深圳冠特家居健康系统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公司证照情况。深圳冠特家居健康系统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冠特家居公司)位于惠州大亚湾区龙山五路第一工业园,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1300000243398负责人王军太经营范围:健康卧室系统开发、设计;家居设计;网上销售家居;木制家具、钢木家具、家具原材料、家具五金配件、家饰用品、橱柜、厨房用品的购销与生产
  (二)职业危害申报情况。2014年8月27日,冠特家居公司依法向大亚湾安监分局职业健康科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该公司存在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二甲基苯胺等。
  (三)2015年731日,惠州市安全监管局、大亚湾区安监分局对冠特家居公司进行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部分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没有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等问题大亚湾区安监分局对应冠特家居公司存在的问题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惠湾安监责改〔2015〕Y56号),要求在2015年9月1日前整改完毕。我局如期进行复查,复查发现仍有部分隐患未完成整改:7月31日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抽查的部分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仍未组织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而是在我局立案调查之后的第二天(2015年9月18日)才组织员工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收费票据号为JN91170452,时间为2015年9月18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调查取证情况
  (一)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2014年8月27日,冠特家居公司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我局执法人员对冠特家居公司副总经理郭惠民、行政部副经理兼安全员肖伟才、当事员工黄平(开料工,2014年6月24日入职,员工入职登记表号码为0013345789)、张傲(原料工,2013年3月12日入职,员工入职登记表号码为0013383554)、黄红涛(原料工,2014年9月11日入职,员工入职登记表号码为0002564234)等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生产车间存在噪声、粉尘、二甲基苯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三)冠特家居公司提供的组织有接触到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到惠阳人民医院做的《体检报告》,证明该公司未组织有接触到职业危害的新员工到有资质的医院做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事实。
  (四)市安全监管局2015年7月31日发出的《现场检查记录》、区安监分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惠湾安监责改〔2015〕Y56号)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收费票据JN91170452)和我局执法人员对冠特家居公司副总经理郭惠民、行政部副经理兼安全员肖伟才、当事员工黄平、张傲、黄涛等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用人单位)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违法事实
  综上所述:冠特家居公司工作场所存在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开料车间、生产一部等岗位为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冠特家居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三、处理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试行)的内容,建议由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分局对冠特家居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行为处以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