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松泽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件的调查报告
关于松泽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件的调查报告 |
2015年8月28日我局接举报反映,位于我区老畲村有一物流公司内存有大量危险品,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在老畲村一个约800平方米的仓库内存放1000多桶(约160吨)易燃易爆的指甲液油,报局领导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松泽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泽公司),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科技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泽,成立于2000年12月1日,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301503225652,厂内总经理韩四维。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质;
2、松泽公司与世杰公司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证明松泽公司租用世杰公司仓库并在有效期之内的事实;
3、世杰公司与老畲村会签订的《租地合同书》证明仓库用地是老畲村的事实;
4、由大连危险货物运输研究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由松泽公司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证明松泽公司存放在世杰公司仓库的指甲液油属于第三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5、由世杰公司提供的仓库《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明仓库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资质的事实;
6、由松泽公司提供的《出库账单》证明其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的事实;
7、现场拍摄的照片、《现场检查记录》以及《询问笔录》证明松泽公司存在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三、现场采取的处理措施
鉴于松泽公司非法储存指甲液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责令松泽公司于2015年9月3日前将所有指甲液油转移有资质的仓库存放。 四、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松泽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指甲液油的行为,已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第591号令)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第591号令)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案件调查人员建议对松泽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处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