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9·16”泄漏事故调查报告

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9·16”泄漏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9月16日17时35分左右,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新化工)发生碳四液化气泄漏事故。
事故发生后,区委、管委会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相关部门迅速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并成立了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9·16”泄漏事故调查小组。由区安监分局副局长杜海斌同志任组长,成员由区纪委监察局、工会、质监局、安监局、公安局、人社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经对事故泵的事故现场勘察、现场拆卸、分解,调阅相关档案材料,询问笔录,专家认定等多种方式,现已查明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单位的基本情况。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惠州大亚湾石化大道中电厂路2号,主要生产、销售:甲基叔丁基醚、乙酸仲丁酯。法定代表人胡先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00000092208,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期10万吨/年乙酸仲丁酯项目已取得相关许可,于2011年3月份投产。二期扩能项目在2014年11月14日取得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书》(惠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4]13号)。2015年1月21日取得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书》(惠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15]2号)。发生泄漏设备是二期扩能项目的异辛烷装置脱丁烷塔顶回流泵。该装置正处在试生产前调试阶段。
2、事故泵情况。事故泵P4001A(现场位号P3401A),泵总成配置的电机是: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隔爆变频电机,型号YBBP280S-2,功率75KW。机械密封:丹东克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装密封。出厂时均为合格。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5年9月16日17:40分左右,该公司根据生产部生产准备安排,计划将脱异丁烷塔回流罐V3401中已经注好液位的碳四通过P3401转至3000m3球罐区;操作工李瑜启动P3401A回流泵电机开关,在开启泵出口阀门时,回流泵机封压盖出现泄漏,在泄漏点周围直径0.5米范围出现碳四液化气气雾,并急速气化扩展到4-5米左右。见状,李瑜立即关闭出口阀,同时马上用对讲机通知中控操作室,按操作规程停止电机和关闭进口阀。与此同时,同班组三个人用三根蒸汽管吹散碳四液化气,其中两根对准泵的泄漏点,一根往南面吹散已扩散的碳四液化气。随后公司主要负责人韩勇和其他人员到现场参与应急处置,用六根蒸汽管吹散碳四液化气。在确认现场可燃气体报警仪停止报警以后,并经前来支援的大亚湾消防大队提供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确认后,17点55分结束应急处置,险情得到消除。
    泄漏事故发生后,区安监局局长王向荣第一时间协调公安、消防、应急办、环保等部门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支援,以防事态恶化,消防队于17:50左右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和保障工作。   
    此次事故历时较短,泄漏物料较少,没有引起重大环境污染、人员伤亡和次生事故。
    三、对事故泵的调查情况
 1、设计单位: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全民所有制,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设计资质。
 2、事故泵P4001A(现场位号P3401A)回流泵符合设计规范和设计选型。泵总成主要配置是:电机: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隔爆变频电机,型号YBBP280S-2,功率75KW。机械密封:丹东克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装密封,识别标志C8BV-55/TP-SGF82-2,转速2900r/min,入口压力0.611 Mpa,API方案11+61。
 3、收集了设计、泵采购安装、吹扫、泵试运行、设备自检、气体分馏装置操作规程、异辛烷装置操作规程等等相关资料以及询问相关管理人员。
 4、调查组协同设备厂家对事故泵(P3401A回流泵)进行分解,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分解后的情况如下:
(1)机械密封类型为多弹簧单端面机械密封,动、静环表面未出现环状沟纹、径向裂纹,密封面没有摩擦痕迹;   
(2)动、静环辅助密封圈未见变质、老化、开裂等现象; 
    (3)整个拆解过程中未见明显杂质、颗粒;
(4)手动沿轴向压缩动环,动环不动作;
(5)拆下动环,机械密封安装处轴套已锈蚀。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P3401A回流泵机封接触的轴体表面生锈,卡死弹簧套筒,使机械密封动静环的运动密封副失效,导致液体碳四液化气泄漏。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宇新化工新装置在没有做好试运行的相关工作的情况下,投料试车,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是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该企业虽然已经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但新建异辛烷装置项目未完成中间交接就进行投料试车,试生产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5月27日修正后的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也未按修正后的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要求自行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2、宇新化工领导层安全意识淡薄。
    在制订制度方面:虽然制订了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但制度落实不到位。
在用人方面:宇新化工没有根据公司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人才和技术力量,导致了管理不到位,出现了管理脱节的现象。
3、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没有针对事故泵正式运转前进行检查。泵零部件运行前已经与泵送介质(水等)接触约2个月,启泵前未采取相应措施。
4、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不到位。没有经常性地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处于正常状态。
    五、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碳四液化气泄漏量约340公斤,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190元。
六、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宇新化工“9·16”泄漏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作出如下认定和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宇新化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不到位;领导层安全意识淡薄,盲目地追求生产进度,缺乏对企业应有的管理和投入,有些岗位的人员配备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企业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理
    1、韩勇,宇新化工的总经理,负责宇新化工的全面工作。组织制定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没有做好试运行的安全相关工作的情况下,组织投料试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韩勇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叶文,宇新化工生产部负责人,负责宇新化工生产部的全面工作。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宇新化工依照公司内部规定对其进行行处罚
3、游新斌,宇新化工安环部部长,主管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宇新化工依照公司内部规定对其进行行处罚
4、雷光忠,宇新化工设备部长,负责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宇新化工依照公司内部规定对其进行行处罚。
5、张新平,宇新化工设备主管,负责设备的技术问题。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宇新化工依照公司内部规定对其进行行处罚。
八、防范措施和建议
全区企业应以宇新化工“9·16”泄漏事故为教训,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投入,严格安全管理,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使之落到实处,注重新老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方位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建议宇新化工采用本质安全性更高的机泵,增加具有化工实践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提高全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水平.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化工泵工作原理及操作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操作人员机泵操作技能、日常维护水平及故障判断能力
(二)“9·16”泄漏事故的发生,暴露了一些企业高层领导安全意识淡薄、重生产、轻安全的观念存在,致使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松懈、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现象;为吸取“9·16”事故教训,区内所有企业应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尤其是高层领导的培训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严格安全管理。
(三)全区在建企业应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做好设施设计等各项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事故的发生。
    (四)各企业应严格安全生产投入制度,配备好必要的人才队伍;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使之落到实处。
(五)加强工艺管理和设备的维修保养的管理。尽量选用安全系数高的设备和材料,定期维护和保养,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六)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把安全生产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利用这个会议全方位地掌握公司的安全生产状态;加大力度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