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智盛(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违规储存危化品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调查报告

关于智盛(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违规储存危化品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调查报告
    2016年2月2日、2016年2月6日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分局(以下称大亚湾安监分局)执法人员对智盛(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2月2日的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特级动火作业时违反了其制定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月6日的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周围露天存放48.5吨硫磺。执法人员将相关情况报局领导,经领导审批同意立案,立案号:(惠湾)安监管立〔2016〕01号,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基本情况
    智盛(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智盛公司),注册资本:壹仟叁佰万美元,法定代表人:陈威宇;属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94672676M;总经理:沈顺烨;安全经理:许杰;成立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表面活性剂,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违法事实证据
    (一)当事人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资质;
    (二)智盛公司提供的总经理沈顺烨、安全经理许杰的任命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为智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事实;
    (三)大亚湾安监分局2月2日对智盛公司检查作出的《现场检查记录》及抽查到的三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其中:1、2015年10月26日8;45时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属于特级动火,存在动火时间与动火分析时间间隔超过30分钟没有重新取样分析的情况,违反《智盛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8.4款“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特级动火应随时进行监测”;2、2016年1月27日15时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属于特级动火,存在先动火作业再审批的情况,违反《智盛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6.7款“动火作业的各级审批人:在审批《动火证》时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认是否满足动火要求,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程序和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3、2016年1月31日8:30时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属于特级动火,存在由他人代替总(副)经理批准的情况,违反《智盛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9.4款“特级《动火证》由监火人初审签字,经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动火区域负责人/技术人员审批、安保部负责人审批,总(副)经理批准”;证明智盛公司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违反《智盛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事实;
    (四)大亚湾安监分局2月6日对智盛公司检查时拍摄的相片(7张),证明智盛公司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五)硫磺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的序号为1290号,证明硫磺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
    (六)对智盛公司总经理沈顺烨、安全经理许杰的询问笔录,证明智盛公司存在违规储存危化品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智盛(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员工在动火作业时违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  
    处理意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建议对智盛(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员工在动火作业时违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人民币罚款;对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总经理沈顺烨,处以捌仟元人民币罚款。
    (二)智盛(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违规在生产车间周围露天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
    处理意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建议对智盛(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责令改正,并处陆万元人民币罚款;
    综上所诉,案件调查人员建议对智盛(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对智盛(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员工在动火作业时违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人民币罚款;对智盛(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责令改正,并处陆万元人民币罚款;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对智盛(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两个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捌万元人民币(¥80,000)罚款;对公司总经理沈顺烨,处以捌仟元人民币(¥8,000)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