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违规储存危化品的调查报告

关于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违规储存危化品的调查报告
    2016年3月10日,大亚湾区安监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生产安全专家对欧德油储(大亚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文件、资料现场核查。检查中,发现欧德油储(大亚湾)有限责任公司化验楼一楼部分区域和二、三楼租给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区域,分别储存有危险化学品。一楼部分区域储存有氢气、乙炔等可燃、加压气体,以及氮气、氧气、氩气等压缩气体,二楼化学品储存室储存有甲类物质甲苯、无水乙醇、丙酮等实验用危化品。执法人员将相关情况报局领导,经领导审批同意立案,立案号:(惠湾)安监管立〔2016〕02号,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调查情况
    (一)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下称SGS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64994327N;负责人:杜佳斌;操作经理:何春明;成立时间为2007年07月23日;经营范围:根据客户的委托,承担检查、检验、鉴定、监督、货物查验、评定和其他技术服务;在国际标准和检验实验室的建立、评价以及产品信息化方面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不含认证咨询);检验设备、技术及方法的研究和开发;有关标准化和产品鉴定的其他业务;根据业务需要颁发合营公司证明文件;货物封存、封识;良好农业规范(作物类;果蔬模块,大田模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欧德油储(大亚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欧德公司),注册号44130040001915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Jan Willem Franciscus van Velzen;成立日期:2003年02月19日;经营范围:化工和石油产品的码头装卸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化工和石油产品仓储和储运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向第三方提供化工及石油产品的仓储、灌输、混合、运送、调配、装桶以及船舶、汽车和火车的装卸服务,向第三方提供管理、操作和咨询业务,自由的相关配套设施(包括实验室和办公楼)的租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欧德公司与SGS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明文规定:承租方可以在房屋内存放符合以下条件的石油产品及其他可燃可爆物质,一存放上述所有物质必须符合相关政府或法定机构的规定;二存放上述所有物质的数量应与正常运营一个该房屋大小石化实验室的规模相符。(包括样品的存放,须按照运营一个该规模大小的实验室的通常做法),租赁面积为700平方米,租赁范围为欧德公司二期项目化验室一楼部分、二楼、三楼,楼层高3米。
    (四)欧德公司提供的大亚湾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关于建设贡献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告知函》中,明确指出欧德公司二期项目化验室为丙类建筑,耐火等级二级,地上四层,建筑高度14.3米,建筑面积1477.43平方米。
    二、违法事实证据
    (一)SGS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资质;
    (二)大亚湾安监分局3月10日对SGS公司检查作出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明SGS公司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三)大亚湾安监分局2月6日对SGS公司检查时拍摄的相片(10张),证明SGS公司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四)对SGS公司操作经理何春明、检验主管邱少兵的询问笔录,证明SGS公司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五)SGS公司在火灾危险类别为丙类的建筑物内,存放的物品大部分都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甲、乙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超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3.1.2”条款规定。
SGS公司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有:甲醇(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为1022,火灾危险性甲类)、无水乙醇(序号为2568,火灾危险性甲类)、二甲苯(序号为355,火灾危险性甲类)、丙酮(序号为137,火灾危险性甲类,)、乙醚(序号为2625,火灾危险性甲类)、甲苯(序号为1014,火灾危险性甲类)、氢气(序号为1648,火灾危险性甲类)、乙炔(序号为2629,火灾危险性甲类)、氩气(序号为2506)、氧气(火灾危险性乙类)等,证明SGS公司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处理意见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3.1.2”条款,“规定了同一座厂房或厂房中间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时,该建筑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的确定原则”,“…….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当小于该规范规定的数值。而调查结果是这个比值已经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数值不符。认定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存在违规在丙类建筑物内存放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的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处理意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综上所诉,案件调查人员建议对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对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并处柒万元(¥70,000)人民币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