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西山乡平洞中心小学“10.6”事故

事故经过:2018年10月6日15时30分左右,在西山乡平洞中心小学办公楼第二层楼梯口左边的教师办公室,苏武在进行天花板刮腻子时移动身子,由于移动脚手架底部的滑轮没有采取固定措施,脚手架突然瞬间移动,造成苏武的身体失去重心,从移动脚手架上跌落到地板,在距离苏武跌落5米远处,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苏武没有取得建筑施工领域相关的资格证书或接受建筑施工方面的知识及技能培训,就从事房屋装修工作,在施工过程中穿拖鞋作业,没有固定好移动脚手架下方的滑轮,造成滑轮瞬间移动,身体失去重心跌落,没有佩戴安全帽,跌落后头部没有受到有效保护,造成严重损伤,是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2.项目承包人韦爝没有任何建筑工程装修的资质或资格证书,违规从事房屋装修工程;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投入资金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没有检查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雇佣作业人员过程中,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建筑施工方面的知识及技能培训;没有在现场管理或安排现场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不固定移动脚手架滑轮、不戴安全帽、穿拖鞋作业的危险状态和不安全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西山乡平洞中心小学违规发包工程,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个人;按照自治县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教育基建小项目下放到县直学校、乡镇中心小学、乡镇初级中学组织实施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巴教发〔2015〕70号)中要求,项目发包由项目学校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有合格资质,由施工单位到自治县人社局缴纳农民工保证金,同时,要求项目实施要有专人管理,学校监工人员要写好施工日记,做好施工记录;经过调查,平洞中心小学都没有按照巴教发〔2015〕70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实施项目,签订的《建筑工程承揽合同书》的甲方为发包方,乙方为承包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定作方和承揽方,合同中没有具体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要求,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有效指导和制止并督促整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存在严重缺失

2.巴马瑶族自治县教育局作为教育系统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

(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不健全。2018年3月16日,自治县教育局主要领导调整至今,仍沿用2018年3月2日成立的“巴马瑶族自治县教育局义务教育均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县教育局原主要领导已经离开教育局个6个多月,没有及时对领导小组人员进行调整充实。

(2)对基层学校自行实施的工程项目建设没有进行有效监管。在巴教发〔2015〕70号和巴教发〔2016〕8号文件中只明确教育局各工作组相关职责和对小项目(20万元以下)实施的质量进行督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措施没有具体明确;对20万元以下小项目的实施没有制定具体操作清单,监管缺失。

(3)对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建方的建设资质审核要求不严、督促检查不到位,造成基层学校自行实施的工程项目不规范。

(4)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从领导班子到中层干部、实施项目的学校班子,对小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没有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到位。

3.西山乡党委、人民政府在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方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没有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人员对辖区内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事故发生前,没有对平洞中心小学实施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设项目进行过一次检查,也没有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规定,落实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责任,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的相关负责人和监督检查人员也没有按照职责和分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全乡的工程建设安全检查也是流于形式,检查记录不规范,作出的整改要求有的不符合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西山乡平洞中心小学以及教育系统基层学校要认真汲取“10˙6”事故的教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项目建设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发包建设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安全生产检查程序,建立完善各种台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成相关方进行整改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对达不到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设项目,要提请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确保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安全。

(二)巴马瑶族自治县教育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落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红线”意识教育,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发包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覆盖、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措施;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工作部署,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监管责任清单,加强督促检查,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三)巴马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对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大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发包、承包工程项目的行为,确保建筑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四)西山乡党委、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基层党委、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按照属地管理职责,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学习;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工作部署,全覆盖、全过程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的职能,调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积极性,依法依规对辖区内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有效地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