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吉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3.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重庆吉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盛园林)在为F1-9-2地块盛尊大渡口区项目景观工程实施种植泥土开挖回填工作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受区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纪委监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市政府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吉盛园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07150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丁吉强;成立日期:20060830日;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西段216-1;经营范围: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凭相关资质执业)以及相关的咨询服;园林绿化养护管理;销售:苗木、花盆;收购农产品(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3月21日凌晨,吉盛园林驾驶员周扬驾驶轮胎式装载机在F1-9-2地块盛尊大渡口区项目景观工程现场将挖出的泥土实施运输作业。2时许,周扬驾驶轮胎式装载机驶入陡坡施工便道转弯处时,侧翻至施工便道左侧边坡下,坠落高度约2.8米,周扬被压在装载机下。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负责人谭开伟立即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并联系大型吊车展开救援,驾驶员周扬于凌晨5时许从装载机下被救出,经120救援中心现场确诊已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事故处置。吉盛园林向相关部门报告了该起事故,并积极参与事故处置和善后赔偿工作,确保了社会稳定。

三、人员伤亡情况

周扬,男,55岁,驾驶员,户籍地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先锋村1118号,身份证号码:510213196409170415,伤害程度: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 吉盛园林驾驶员周扬违反公司《现场安全技术方案》第四条第六项中“施工机械应停在坚实的地基上,如基础过差,应采取走道板等硬化加固的措施,严禁在地基不牢固的地面上进行作业的规定,私自将轮胎式装载机驶入未硬化加固的陡坡施工便道(公司禁止作业区域)进行作业。

2. 事故轮胎式装载机行驶的施工便道宽度约3.8m-4.3m,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陡坡施工便道未实施硬化。违反了《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中“4.2施工便道4.2.1施工便道应符合下列规定:②单车道施工便道宽度不宜小于4.5m……; ⑤施工便道在急变、陡坡、连续转变等危险路段应进行硬化,设置警示标志,并根据需要设置防护设施;”等规定。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吉盛园林督促员工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不力,未及时发现制止周扬私自将轮胎式装载机驶入未硬化加固的陡坡施工便道进行作业的违章行为。

2. 吉盛园林未及时消除陡坡施工便道未硬化加固、宽度不足、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未设置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吉盛园林。督促员工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不力,未及时发现制止周扬私自将轮胎式装载机驶入未硬化加固的陡坡施工便道(公司禁止作业区域)进行作业的违章行为;未及时消除陡坡施工便道未硬化加固、宽度不足、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未设置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吉盛园林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 周扬,吉盛园林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私自将轮胎式装载机驶入未硬化加固的陡坡施工便道(公司禁止作业区域)进行作业,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 丁吉强,吉盛园林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陡坡施工便道未硬化加固、宽度不足、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未设置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 王卫,吉盛园林项目经理。未及时消除陡坡施工便道未硬化加固、宽度不足、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未设置的安全隐患。建议吉盛园林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杨杰,吉盛园林项目安全员,督促员工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不力,未及时发现制止周扬私自将轮胎式装载机驶入未硬化加固的陡坡施工便道(公司禁止作业区域)进行作业的违章行为;未及时消除陡坡施工便道未硬化加固、宽度不足、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未设置的安全隐患。建议吉盛园林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其他意见。

1. 周扬是此次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司其余责任人员虽然存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不到位的问题,但与周扬死亡结果的发生无直接责任,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 区城市管理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能够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定期开展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在日常工作中切实了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追究区城市管理局及有关人员责任。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吉盛园林要切实履行安全责任,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吉盛园林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现场管理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违章行为要敢于较真逗硬,坚决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三)吉盛园林要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如实记录。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以上防范措施和建议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落实,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