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工人从0.6米高凳子摔落不幸身亡

2019年8月25日9时许,广西北海市利高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一名作业人员在清理输送带时,从站立的约60厘米高的铁制凳子上不慎跌落,头部着地导致受伤,后经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北海市利高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高公司)。住所:北海市云南路棕榈泉花园F16幢,法定代表人:卜权芳,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整,经营范围:水产品和人造冰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825日上午,利高公司厂长陈海云维修输送带,9时左右,因需要有人帮忙拉动输送带的链条,陈海云便叫来一旁拉螺给其他工人分拣的裴振安过来帮忙,因高度不够,裴振安就站在铁制离地约0.6米左右的平台上拉输送带的链条,在拉输送带链条的过程中,链条突然松动,身体往后仰,从平台上摔落,头部撞击到地面。

(二)应急救援情况

陈海云看到裴振安摔落后,马上跑过去查看,发现裴振安已经昏迷,头部流血,便让他的朋友报了120,然后叫来现场的工人过来帮忙把裴振安扶起来,一边用衣服压住头部的伤口,一边压人中,大约过了3分钟,裴振安清醒了过来。9时10分左右,120医务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现场的工人和120医务人员将裴振安扶上救护车送往北海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2019年8月30日,北海市人民医院宣布裴振安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2019年8月29日,经北海市人民医院诊断裴振安存活可能性极小,为妥善解决裴振安受伤(或死亡)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赔偿事宜,经利高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利高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共计50万元人民币,至此该起事故善后赔偿工作已妥善处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裴振安,男,61岁,住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地角上寮838号,身份证号码:xxx。

(二)直接经济损失约为55万元(主要为一次性赔偿及救治费用等)。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裴振安在拉动输送带链条时,因链条突然松动,身体往后仰,从站立的约0.6米左右的平台上摔落,头部撞击到地面。

(二)间接原因

1、卜权芳,利高公司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利高公司安全生产主体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1、卜权芳,利高公司负责人,负责利高公司全面工作。其作为利高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是未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卜权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利高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缺失,主要包括: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利高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利高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利高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卜权芳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8·25”事故中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仔细查找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并落实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全面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