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锦江区银海信息中心科研楼B座“201282266822617”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四川浩泰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现代建筑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事故调查组关于《锦江区银海信息中心科研楼B座“2012·6·17”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程序合法。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经过、原因及事故性质的分析和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银海信息中心科研楼B座3楼电梯井水平防护架搭设不牢固,作业人员在上面清理建渣时发生坍塌,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省机械化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搭设水平防护时未编制专项工程方案或选用标准图,搭设完毕后未组织验收;清理建渣时防护措施不到位,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四川现代监理公司对省机械化公司搭设水平防护时不编制专项工程方案或选用标准图并在搭设完毕后未组织验收的行为监管不力,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间接原因。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相关人员责任。
1.李兴奎,省机械化公司银海信息中心科研楼B座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搭设水平防护时未编制专项工程方案或选用标准图,搭设完毕后未组织验收;清理建渣时防护措施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第2.0.1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8000元。
2.陶小钦,省机械化公司银海信息中心科研楼B座项目工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技术交底不到位,在2层无水平兜网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的防高坠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3.邹茂秋,省机械化公司银海信息中心科研楼B座项目安全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高处作业未采取相应的防高坠措施的隐患排查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4.彭光兴,四川现代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履职不到位,对省机械化公司搭设水平防护时未编制专项工程方案或选用标准图以及搭设完毕后未组织验收的行为监管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第2.0.1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二)相关单位责任。
1. 省机械化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3#楼电梯井内水平防护搭设不牢固,未编制专项工程方案或选用标准图,搭设完毕后未组织验收;清理建渣时防护措施不到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第2.0.1条、第6.0.2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10000元。
2.四川现代监理公司。对省机械化公司搭设水平防护时未编制专项工程方案或选用标准图以及搭设完毕后未组织验收的行为监管不力,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第2.0.1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0000元。
3. 四川浩泰劳务有限公司在这起事故中无明显责任过错,不作责任追究。
四、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为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事故单位必须举一反三,强化现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省机械化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现场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与监督;严格执行建设施工强制性标准,切实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二)四川现代建筑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强制性标准,加大现场安全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
五、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在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四川浩泰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现代建筑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公开宣布,并依据整改要求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市安监局负责执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其他行政处理由市建委和所在单位依法实施。在接到本批复后30天内,市建委及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将相关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函告市安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