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羊区小南街地下公共停车场项目“2013·01·15”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成都添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亿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事故调查组关于《青羊区小南街地下公共停车场项目“2013·01·15”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程序合法。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及事故性质的认定。这 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人工挖孔桩作业工人提前拆除尚未达到养护期限的井壁支模,且超前挖土,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四川 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违章作业行为,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杨如志,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提前拆除尚未达到养护期限的井壁支模且超前挖土,导致坍塌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作责任追究。
  (二)聂浩帆,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小南街地下公共停车场项目经理。履 职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违章作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7000元。
  (三)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施 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 定,对其处以罚款110000元。
    四、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为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事故各相关单位要举一反三,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施工现场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一)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要求组织施工,严格落实职工安全“三级教育”制度,配备相应救援设施、设备,加强安全隐患检查排查力度,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成都添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要充分发挥业主的主导作用,正确处理工程质量、进度与安全生产的关系,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三)四川省亿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人工挖孔桩作业技术规范和建筑施工技术标准,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旁站监理,确保施工安全。
五、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成都添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亿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在本单位公开宣布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并依据整改要求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罚款的行政处罚,由青羊区安监局负责执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其他行政处理由市建委和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在接到本批复后30天内,市建委及事故相关单位要将对相关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函告市安监局备案。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