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蓉都大道“10·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成华区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拂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蜀城货运有限公司、四川泓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调查组关于《蓉都大道“10·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结案,现批复如下:
一、蓉都大道“10·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程序合法。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直接原因:李俊驾驶严重超载的川AE2873号重型自卸货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向右倾翻、车体及所载泥土将正在路口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川AQ1B27号小轿车及驾驶人邱惠燕掩埋,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一是川AE2873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魏克福未经成都市拂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擅自更换驾驶人,对驾驶人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二是成都市拂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在长达7个月的时间内未发现魏克福擅自更换车辆驾驶人的情况,致使事故车辆驾驶人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失控。三是成都蜀城货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为川AE2873号重型自卸货车办理《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违规让该车承担本公司的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四是四川泓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五是成华区城市管理局未严格落实责任,未督促成华区建设路街道城管执法中队建立日常巡查、隐患排查等台账,未发现辖区建筑工地存在无《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的车辆长期非法从事渣土运输等问题,对建筑垃圾运输日常监管不到位。
该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对成都市拂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负责人李拂晓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执行。对成都蜀城货运有限公司和四川泓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由成华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执行,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备案。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成都市拂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力度,切实加强对实际车主和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问题。
(二)成都蜀城货运有限公司和四川泓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查从事渣土运输驾驶人、车辆资质,杜绝非法从事渣土运输业务行为。
(三)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所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成华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动,及时掌握辖区建筑工地开工和建筑垃圾运输情况,严把建筑垃圾运输车审核关;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查处无《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 市公安交管局第五分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动,严把建筑垃圾运输车审核关;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严查重处运渣车超载、闯红灯、故意遮挡污损 车辆号牌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抄告制度,及时将机动车及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 车辆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形成严管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合力。
附件:蓉都大道“10·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17日
附件
蓉都大道“10·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2年10月25日21时10分许,蓉都大道金牛科技园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5万元。
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的规定,经成都市政府授权,2012年10月29日,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新都区政府、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交管局、市总工会、新都区安监局组成的蓉都大道“10·25”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置情况
2012年10月25日18时许,川AE2873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魏克福电话通知司机李俊,让其驾驶川AE2873号重型自卸货车到电子科技大学(老校区)旁的太阳公元住宅小区项目拉建渣到新都区三河场,随后,李俊即驾车前往;21时10分许,李俊拉上第二车建渣,由三环路沿蓉都大道往新都方向行驶至蓉都大道金牛科技园路口时遇红灯信号,李俊将所驾车辆往左打方向驶入左侧道路中央绿化隔离带后车辆向右倾翻,其车体及所载泥土将正在同向停车等候红绿灯信号的邱惠燕所驾川AQ1B27号“雪佛兰”牌小轿车掩埋,造成邱惠燕当场死亡、两车受损。肇事人李俊事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刑拘,目前,已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交警五分局相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善后处置和现场勘查工作。2012年10月28日,邱惠燕的遗体在成都市殡仪馆火化。目前,事故的其他善后理赔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李俊,川AE2873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37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车站村4组人。持准驾车型A1A2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1995年10月26日;2002年8月20日,李俊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邱惠燕,川AQ1B27号小轿车驾驶人,女,34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高家村7村人,持准驾车型“C1”类机动车驾驶证。
经勘验,未发现李俊、邱惠燕酒后驾驶迹象,两名驾驶人的驾驶证的审验情况均正常;李俊的《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合法有效。
(二)事故车辆相关情况
川AE2873号重型自卸货车,厂牌型号为红岩CQ3254STG384黄色重型自卸货车,出厂日期为2010年11月18日,初次注册日期为2011年1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1月31日,使用性质为货运,所有人为成都市拂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拂晓物流公司)。该车核载质量为12700kg,发生事故时,实载货物质量为29730kg,超载50%以上。
川AQ1B27号雪佛兰小轿车,车辆颜色为红色,注册登记所有人为死者邱惠燕,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核载人数5人,发生事故时,实载1人。
经检验鉴定,事故车辆的行驶证、运营资质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车辆制动性能无异常。其中,川AE2873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安全技术状况不存在与事故相关的机械故障问题,在失控前瞬间的行驶速度约为52km/h至57km/h。
(三)事故道路情况。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成华区蓉都大道金牛科技园路口,道路为三环路至蓉都大道至新都方向,道路行政等级为一般城市道路。该路段为沥青路面,有交通标志标线、限速标示(限速60km/h至70km/h)、中央绿化隔离带,夜间路灯照明设施和交通信号灯控制齐全有效,无路面监控设施。事故发生时,路面干燥,天气良好。市公安交管局第五分局负责该路段的路面交通安全秩序的执法管理。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拂晓物流公司。该公司是川AE2873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注册登记所有人,注册地为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桥村11社,法定代表人为李拂晓,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货运代理等,现有货车165辆、货车驾驶人165人,安全管理人员有11人(取得安全资格证的有4人)。
成都蜀城货运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为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86号25幢,法定代表人为喻既普,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运代理、土石方工程。2012年8月29日,成都蜀城货运有限公司与四川泓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渣土承运合同》,承包了四川泓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阳公元住宅小区A地块工程泥土、建渣外运业务。
四川泓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为成都市金牛区营康巷21号,法定代表人为严小毅,经营范围为房屋工程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工程准备。2012年9月14日,四川泓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签订了《岩土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公司太阳公元住宅小区A地块土方挖运任务。
经查,拂晓物流公司、成都蜀城货运有限公司、四川泓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营运资质均合法有效。
(五)事故货车挂靠情况。川AE2873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车主)为魏克福,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白塔村8组人。2011年1月10日,魏克福与拂晓物流公司签订《社会货运车辆管理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魏克福每年向拂晓物流公司交纳管理服务费2400元,车辆的产权、运行权、收益权及全部经营权归魏克福个人所有。
(六)事故货车驾驶人雇佣情况。在2012年3月以前,川AE2873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拂晓物流公司登记备案的驾驶人为任国伟。2012年3月,任国伟自行离职后,魏克福聘请了李俊为川AE2873号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经调查取证,魏克福未将更换驾驶人的相关情况向拂晓物流公司报批。
(七)监管部门监管情况
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所负责对拂晓物流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资质进行审核发放和日常的道路运输等方面监督管理。
成华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审核发放,同时参与辖区建筑垃圾运输车的《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核发工作,并对太阳公元工地运渣车、扬尘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日常管理。
成华区建设路街道城管执法中队负责对辖区建筑工地扬尘、运渣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查处。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李俊驾驶严重超载的川AE2873号重型自卸货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向右倾翻、车体及所载泥土将正在路口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川AQ1B27号小轿车及驾驶人邱惠燕掩埋。
(二)间接原因。
1.川AE2873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魏克福未经拂晓物流公司同意擅自更换驾驶人,对驾驶人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
2.拂晓物流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在长达7个月的时间内未发现魏克福擅自更换车辆驾驶人的情况,致使事故车辆驾驶人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失控。
3.成都蜀城货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为川AE2873号重型自卸货车办理《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违规让该车承担本公司的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4.四川泓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5.成华区城市管理局未严格落实责任,未督促成华区建设路街道城管执法中队建立日常巡查、隐患排查等台账,未发现辖区建筑工地存在无《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的车辆长期非法从事渣土运输等问题,对建筑垃圾运输日常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认定。经调查认定,蓉都大道“10·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对相关责任人人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
1.李俊,川AE2873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李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魏克福,川AE2873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未经拂晓物流公司同意擅自更换驾驶人,对驾驶人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拂晓物流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3. 李拂晓,拂晓物流公司负责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罚款7000元。
(二)事故责任单位。
1. 拂晓物流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在长达7个月的时间内未发现魏克福擅自更换车辆驾驶人的情况,致使事故车辆驾驶人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失控,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
2. 成都蜀城货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为川AE2873号重型自卸货车办理《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违规让该车承担本公司的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建议由成华区城市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四川泓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建议由成华区城市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 成华区城市管理局未严格落实责任,未督促成华区建设路街道城管执法中队建立日常巡查、隐患排查等台账,未认真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未发现辖区建筑工地存 在无《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的车辆长期非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等问题,对建筑垃圾运输车的日常管理不到位,建议责成其向成华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 查。
5.成华区建设路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未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检查制度,未建立日常巡查、隐患排查等台账,对无《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的车辆长期在所监管辖区非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打击不力,建议责成其向成华区建设路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成都市拂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力度,切实加强对实际车主和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问题。
(二)成都蜀城货运有限公司和四川泓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查从事渣土运输驾驶人、车辆资质,杜绝非法从事渣土运输业务行为。
(三)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所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成华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动,及时掌握辖区建筑工地开工和建筑垃圾运输情况,严把建筑垃圾运输车审核关;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查处无《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 市公安交管局第五分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动,严把建筑垃圾运输车审核关;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严查重处运渣车超载、闯红灯、故意遮挡污损 车辆号牌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抄告制度,及时将机动车及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 车辆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形成严管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