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华区翠林华庭项目工程“2012·6·11”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泰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事故调查组关于《成华区翠林华庭项目工程“2012·6·11”触电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程序合法。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经过、原因及事故性质的分析和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刘成勋用铁锤击打凿子清理混凝土建渣,凿子击破埋于混凝土下的电缆线保护层导致触电,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中普建设公司施工现场临电敷设设置不规范,电缆线未架空或按规定埋地,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城市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临电敷设监管不到位,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间接原因。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人员责任。
1.徐涛,中普建设公司翠林华庭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塔机电缆线未架空或按规定埋地敷设,作业人员在清理混凝土建渣时不慎凿破电缆线保护层导致触电身亡,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第7.2.3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8000元。
2.张金鹏,城市监理公司翠林华庭项目总监。履职不到位,对施工现场临电敷设监管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第7.2.3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二)相关单位责任。
1. 中普建设公司。施工现场临电敷设设置不规范,电缆线未架空或按规定埋地,作业人员在清理混凝土建渣时不慎凿破电缆线保护层导致触电身亡,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第7.2.3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以罚款110000元。
2.城市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临电敷设监管不到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第7.2.3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以罚款30000元。
3. 泰安劳务公司在这起事故中无明显责任过错,不作责任追究。
四、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为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事故单位必须举一反三,强化现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中普建设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现场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与监督;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强制标准,切实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城市监理公司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强制标准,加大现场安全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
五、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在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泰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公开宣布,并依据整改要求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市安监局负责执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其他行政处理由市建委和所在单位依法实施。在接到本批复后30天内,市建委及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将相关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函告市安监局备案。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