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华区“海上海”项目工程“2014•5•23”其它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成华区“海上海”项目工程“2014523

其它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成安监〔2014〕71号

  

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新尼麦龙物流有限公司:

    事故调查组关于《成华区“海上海”项目工程“2014523”其它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程序合法。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及事故性质的认定

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项目卸货通道路面突然塌陷,卸货作业场空间狭窄,致使运行中的车辆整体向左侧侧翻,指挥倒车人员躲避不及,被车辆货厢板及倾覆的煤渣埋压,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未按《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01-2012作业;未及时告知或提醒收料员及送货驾驶员有关货运通道路基存在承载力不足的安全隐患,指挥倒车人员站位不当,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

三、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同意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陆永辉,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01-2012作业;未及时告知或提醒收料员及送货驾驶员有关货运通道路基承载力不足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4000元。

(二)同意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未按《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01-2012作业;未及时告知或提醒收料员及送货驾驶员有关货运通道路基存在承载力不足的安全隐患;卸货作业场空间狭窄,指挥倒车人员站位不当,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6万元。

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市安监局依法执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其他行政处理,由市建委和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实施。

四、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及时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要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力度,着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要从严落实《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01-2012要求,严格按《土方回填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在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新尼麦龙物流有限公司公开宣布,并依据整改要求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落实情况在收到本批复后30日内报市政府安办备案。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