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都地铁7号线火车北站630KVA箱变“2014•6•1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成都地铁7号线火车北站630KVA箱变

“201461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成安监〔2014〕72号

 

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四川宇光电气有限公司、成都麦隆电气有限公司、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调查组关于《成都地铁7号线火车北站630KVA箱变“201461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程序合法。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及事故性质的认定

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操作,在未切断10KV高压电源的情况下,擅自开启630KVA箱变“五防联锁”装置,并冒险对高压负荷开关进行检修,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四川宇光电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派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盲目蛮干、违章操作,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

三、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同意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李明清,四川宇光电气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电工。安全意识淡薄,无证上岗,盲目蛮干、违章操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徐建克,四川宇光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经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派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对作业人员盲目蛮干、违章操作制止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四款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000元。

(二)同意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四川宇光电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教育培训不到位,派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盲目蛮干、违章操作,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四款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3万元。

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市安监局依法执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其他行政处理,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实施。

四、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

四川宇光电气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持证上岗、监护作业等强制性规定,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技术强制性标准施工作业,杜绝违章冒险作业和野蛮施工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在四川宇光电气有限公司、成都麦隆电气有限公司、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公开宣布,并依据整改要求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整改落实情况在收到本批复后30日内报市政府安办备案。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