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都国际商贸城4─1区工程“11·2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都
国际商贸城4─1区工程“11·20”
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成安监函〔2014〕2号
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龙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事故调查组关于《成都国际商贸城4-1区工程“11·2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程序合法。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及事故性质的认定。
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未按规范和施工方案搭设,致使支模架架体整体承载力不足、稳定性不够;布料机设置在高支模区域内,且未对架体进行加固;混凝土浇筑组织和措施失当,在荷载作用下,支撑架体失稳。
事故的间接原因:
浙江龙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嘉建设公司)不认真吸取“9·23”起重伤害事故教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程序,未组织专家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未按方案要求对支模架进行搭设,未对支模架搭设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违章组织施工,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
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咨询公司)不认真吸取“9·23”起重伤害事故教训,现场监管不力,未督促施工单位对支模架搭设方案进行专家评审,未及时纠正支模架搭设、布料机设置在高支模区域内、梁板柱同时浇筑等安全隐患,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间接原因。
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厦国际商贸城)不认真吸取“9·23”起重伤害事故教训,以包代管,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施工手续,是这起事故发生的又一重要间接原因。
金牛区建交局未督促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对该项目工地反复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跟踪督导力度不够,对安全隐患检查不深入细致,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一般间接原因。
三、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同意给予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人员。
1.俞建刚,龙嘉建设公司项目经理。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专家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未按方案要求对支模架进行搭设,未对支模架搭设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违章组织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2000元。
2. 兰顺祥,龙嘉建设公司技术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未组织专家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未按方案要求对支模架进行搭设,未对支模架搭设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违章组织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
3. 周文杰,龙嘉建设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未督促项目部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评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000元。
4. 孙焕锋,华东咨询公司现场总监。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未督促施工单位对支模架搭设方案进行专家评审,未及时纠正支模架搭设、布料机设置在高支模区域内、梁板柱同时浇筑等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000元。
5.张俊,伊厦国际商贸城工程部副经理。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000元。
6.郭世富,金牛区建交局副局长。履职不到位,未督促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对该项目工地反复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跟踪督导力度不够,由金牛区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7.刘家富,金牛区建交局监督管理科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未督促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对该项目工地反复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跟踪督导力度不够,对安全隐患检查不深入细致,由金牛区建交局系统党工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二)同意相关处罚及问责建议。
1.龙嘉建设公司。不认真吸取“9·23”起重伤害事故教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程序,未组织专家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未按方案要求对支模架进行搭设,未对支模架搭设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违章组织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5万元。
2.华东咨询公司。不认真吸取“9·23”起重伤害事故教训,现场监管不力,未督促施工单位对支模架搭设方案进行专家评审,未及时纠正支模架搭设、布料机设置在高支模区域内、梁板柱同时浇筑等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1万元。
3. 伊厦国际商贸城。不认真吸取“9·23”起重伤害事故教训,以包代管,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8万元。
4.金牛区建交局。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对该项目工地反复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跟踪督导力度不够,对安全隐患检查不深入细致,责成其向区委、区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市安监局依法执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其他行政处理,由市建委和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实施。
四、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
各事故相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龙嘉建设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程序,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整治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杜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行为。
(二)华东咨询公司要严格施工现场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程序,认真整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伊厦国际商贸城要及时完善建设工程相关手续,从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克服以包带管思想,确保安全作业环境、条件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
(四)金牛区建交局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大对辖区内各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强化施工工地重大危险点源安全监管,确保本行业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在伊厦国际商贸城、龙嘉建设公司、华东咨询公司内公开宣布,并依据相关要求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