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城高速“2016·8·24”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8月24日6时33分,绕城高速内侧北星大道B出口附近,成都市与时俱进物流有限公司一辆牌照号为川A8X342福田牌小型货车(以下简称川A8X342货车),与一辆牌照号为川A4JT85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川A4JT85客车)相撞,导致面包车燃烧,造成面包车内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2016年8月24日,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函〔2011〕112号)相关规定,成立了以市政府副秘书长杨羽为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交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管局和成华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的绕城高速“2016·8·24”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并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经调查认定,绕城高速“2016·8·24”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事故调查组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肇事车辆川A8X342货车属于成都市与时俱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时俱进物流公司),公司成立时法人代表为赖志刚,2013年5月30日变更为吴通奎,吴通奎未参与公司管理工作。赖志刚是公司实际投资人、所有人及受益人,负责管理公司全面工作。目前,公司管理车辆1980余台,其中,轻型普通货车1500余台,中型普通货车400余台,大型普通货车80余台。
(二)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1)川A8X342货车。车辆所属单位为与时俱进物流公司,车辆核定载重1495kg ,事故发生时车辆保险、年检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均在有效期内。
(2)川A4JT85客车。车辆所有人易仁常,登记住址为四川省郫县花园镇筒春村3组73号,车辆核载8人。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车辆年检、保险均在有效期内。
2.驾驶人情况。
(1)川A8X342货车驾驶人白兰富,男,汉族,龙泉驿区洪安镇人,准驾车型C1,驾驶证因累积记分超过规定分值,不得驾驶机动车。
(2)川A4JT85客车驾驶人易仁常,男,藏族,四川省理县人,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准驾车型C1。
(三)事故道路及鉴定情况。
1.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发生在绕城高速公路内侧(自北向南)81km的北星大道B出口附近的第一条行车道内。该路段共三条行车道,车行方向右侧有两条导向车道和一条应急车道,干燥沥青路面,有交通标志、标线,有天网监控。事故发生时,天气为晴天。
2.事故现场鉴定情况。经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川A8X342货车和川A4JT85客车发生碰撞时,不能计算出川A8X342货车行驶速度,该车沿事故路段(第三条道)由成彭高速立交方向往货运大道方向行驶,在向左变向过程中发生甩尾失控、逆时针旋转约180度进入左侧第一条车道,并与在该车道内同向行驶且处于制动状态的川A4JT85客车发生碰撞,川A4JT85客车行驶速度为95km/h-102km/h(该车道限速120km/h)。
3.事故车辆鉴定情况。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川A8X342货车和川A4JT85客车进行了检测。经鉴定,川A8X342货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轮胎等所检验项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未发现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川A4JT85客车转向系统被损坏、制动液储液罐灭失、左前轮胎烧毁、右前轮胎内侧烧损、前后灯具受损,周边构件见明显碰撞和燃烧痕迹,分析认为系燃烧所致,未发现该车辆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 川A4JT85客车因发生碰撞,存在发动机舱内左侧变形区域导线发生短路导致车辆起火燃烧的可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8月24日5时许,白兰富驾驶川A8X342货车从双流区文星镇出发,前往双流区白家农贸市场装载菌类农产品,计划运送到彭州市濛阳农产品批发市场。5时50分左右,该货车装载完150箱金针菇(实际载重1325kg),从白家农贸市场出发,行驶到绕城高速锦城湖入口上高速,沿绕城高速内侧向西行驶。6时30分,行驶到绕城高速内侧81km处,成彭高速立交桥往货运大道方向北星大道B出口附近,该车由第三条道向左侧变向,因操作不当发生甩尾失控、逆时针旋转约180度驶入左侧第一条车道,与第一条车道内同向正常行驶、易仁常驾驶的川A4JT85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小型客车起火燃烧,车上所搭乘4人死亡,驾驶员及搭乘的3人人受伤。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白兰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拨打“110”和“119”报警。接事故报告后,成都市政府副秘书长杨羽立即率市安监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4名死者遗体于2016年 8月31日火化,死者及伤者赔偿问题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川A8X342货车驾驶员白兰富在绕城高速公路第三条车道向左侧变向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甩尾失控、逆时针旋转约180度驶入左侧第一条车道,与第一条车道内同向正常行驶,由易仁常驾驶的川A4JT85客车发生碰撞,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与时俱进物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落实,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
2. 成华区交通和市政局行业监管不力,对与时俱进物流公司未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问题失察,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一般间接原因。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白兰富,川A8X342货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6年9月8日被批准逮捕。
2.赖志刚,与时俱进物流公司经理(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2016年 10月28 日被批准取保候审。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赖志刚,与时俱进物流公司经理(实际控制人),履职不到位,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吴通奎,与时俱进物流公司法人代表,未参与公司实际管理,建议不作责任追究。
3. 陆炜,成华区交通和市政局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物流(货运)行业监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张爱萍,成华区交通和市政局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主管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 代兰平,成华区交通和市政局副调研员,分管安全、执法、运输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告诫。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与时俱进物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落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按一般情节给予行政罚款。
2. 成华区交通和市政局行业安全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建议成华区交通和市政局向区委、区政府作书面检查。书面检查情况报市安监局。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绕城高速“2016.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与时俱进物流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对公司法人进行调整,依法依规开展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要及时查阅处置驾驶员违法违章信息,确保驾驶员的驾驶证合法有效。
(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制定加强普通货运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从源头监管入手,切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解决运输企业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市交委要建立监管责任清单,加强对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督促有效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