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彭白路“2016·1·24”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月24日5时30分左右,汪光泽驾驶川A827Z8面包车(搭乘黄娜等9人)沿彭白路由龙门山镇方向往彭州市市区方向行驶,6时20分左右,车辆驶至彭州市彭白路新兴镇断山村四组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杨晓彬驾驶的川AL9830重型自卸货车(空载)相撞,造成面包车内6人死亡、4人受伤,面包车报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60万元。
事故发生后,成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黄新初,市长唐良智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并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全面排查各方面的安全隐患,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016年1月24日,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函〔2011〕112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以市政府副秘书长杨羽为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交委、市总工会、市公安交管局和郫县、彭州市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彭州市“2016·1·24”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并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经调查认定,彭州市彭白路“2016·1·24”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事故调查组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肇事车辆川AL9830重型自卸货车车属单位为成都上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安物流公司),公司位于郫县红光镇高店路东段1338号,注册资金10万元,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间,公司法人代表茅根保,经理李天保。经公安部门查实,茅根保是李天保远房亲戚,未参加公司管理。
(二)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1)川AL9830为“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曹家良。2015年11月24日,曹家良在都江堰市聚源镇购得该车(二手),11月25日,曹家良与上安物流公司签订了“商用车挂靠协议”,将车辆挂靠在上安物流公司管理。车辆的使用性质为普通货运,车辆年检、保险均在有效期内。
(2)川A827Z8为“长安”牌面包车,车辆所有人李家蓉,地址:四川省彭州市龙门山镇九峰村2组6号。车辆核载7人,实载10人。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车辆年检、保险均在有效期内。
事故发生后,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川AL9830重型自卸货车和川A827Z8面包车进行了检测。经鉴定,川AL9830重型自卸货车:1.车辆货箱栏板高度尺寸与该车公告及机动车登记信息记录的不一致;2.该车一轴转向横拉杆2个球销松旷、储气筒在调压阀调定的最高气压下(不继续充气),连续五次踩到底的全行程制动后气压值约为400kpa,低于起步气压600kpa;3.第二轴右侧车轮制动器在事故前就处于工作失效状态,第三轴右侧车轮制动器事故前处于不正常装配与工作状态,两轴左侧制动器工作时间起始时间明显早于右侧,从而引起车辆制动方向稳定性下降,形成制动跑偏现象;4.车辆后部、尾部未按规定安装反光标志和下部防护装置。川A827Z8面包车未发现存在安全隐患。
经查,川AL9830重型自卸货车,上牌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2015年5月在成都车管所对车辆进行了年检,年检时车辆技术状况正常,按照交通部门规定,重型车辆每季度需进行一次二级维修,该车5月份年检后分别于8月、11月进行过两次二级维修。
2.车辆驾驶人情况。
(1)川AL9830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杨晓彬,男,汉族,彭州市新兴镇龙怀村人,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准驾车型A2。经调查,2015年11月24日,曹家良聘用杨晓彬为川AL9830驾驶员,聘任后未到上安物流公司备案,也未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
(2)川A827Z8面包车驾驶员汪光泽,男,汉族,彭州市龙门山镇九峰村人,系车主李家蓉丈夫,长期从事非法运营,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准驾车型A1A2。
(三)事故现场鉴定及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为彭州市彭白路新兴镇断山村四组路段,该路段为干燥沥青路面,道路全宽11米,为双向两机动车道,中心以黄色单实线分隔,单向机动车道宽约4米,路两侧有约1.5米宽的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以白色实线分隔;该路段从彭州方向往龙门山方向为右转弯道,有急弯和限速70km/h标识。
经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的事故现场鉴定,川AL9830重型自卸货车与川A827Z8面包车发生碰撞时,川AL9830重型自卸货车在路面的正投影位于道路中央黄实线两侧,第一轴左侧车轮位于川A827Z8面包车所行驶的车道内;川A827Z8面包车在路面的正投影位于其行驶方向右侧机动车道内(即事故路段通济镇往丹景山镇方向右侧机动车道内)。事故发生时,川AL9830重型自卸货车(制动前)的行驶速度为65km/h-72km/h;川A827Z8面包车(碰撞瞬间)的行驶速度为58km/h-62km/h。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月23日杨晓彬当班。当日9时至24日凌晨4时许,杨晓彬驾驶川AL9830重型自卸货车从彭州市小鱼洞镇统一砂场装砂,分别运送到彭州诚建、新都井水河翔毅、青白江建工和新都区大丰街道建工等搅拌站。24日凌晨4时许,杨晓彬在大丰街道建工搅拌站卸完砂石后,驾车沿成彭高速返回彭州市,经彭州市二环路行驶上彭白路,沿彭白路往新兴镇方向行驶准备返家。5时30分许,汪光泽驾驶川A827Z8面包车搭乘妻子李家蓉,沿彭白路由龙门山镇方向往彭州市市区方向行驶,途中分别于东林寺、凤鸣湖、围平村等地先后搭载乘客8人,并协议按公交车价格收费。6时20分许,当杨晓彬驾驶的川AL9830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彭州市彭白路新兴镇断山村四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汪光泽驾驶川A827Z8面包车相撞,造成面包车内6人死亡, 4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杨晓彬立即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同时拨打“110”和“119”报警。接事故报告后,成都市政府副市长刘守成立即率市安监局、市交委、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传达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指导彭州市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截止2016年2月4日,6名死者遗体已火化, 4名伤者已经出院,正在康复治疗中,事故赔偿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中。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川AL9830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杨晓彬驾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通过急弯路段时,越中心黄实线占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川A827Z8面包车相撞,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上安物流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虚设安全管理机构,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造假; GPS动态监控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车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川AL9830重型自卸货车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
2. 川A827Z8面包车非法营运且超员载人,导致了事故扩大,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间接原因。
3.有关政府及部门监管不力,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一般间接原因。
(1)郫县交通局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章制度、消除车辆安全隐患、GPS监控、司机教育培训等方面工作不力,行业监管职能履行不到位,对货运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
(2)彭州交通运输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营运巡查工作履职不到位,非法营运问题长期未解决。
(3)彭州市综合执法局打击非法营运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非法营运现象长期存在。
(4)彭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对路面巡逻和日常交通秩序管理不到位,事故预防和处理研究不深入,对重点车辆违法行为查处打击不力,严重超员超载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乡镇“交管办”及派出所交通管理业务指导不力。
(5)彭州市龙门山镇政府未落实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认定,彭州市彭白路“2016·1·24”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杨晓彬,川AL9830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6年2 月5日被批准逮捕。
2.李天保,上安物流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6年3月23日被批准逮捕。
3. 曹家良,川AL9830重型自卸货车车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3月30日被批准取保候审。
上述责任人员自刑罚执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对茅根保的处理建议
茅根保,上安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建议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罗秀海,彭州市龙门山镇挂职副镇长(事业人员),龙门山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成员、具体负责龙门山镇交管办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王伟,彭州市龙门山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龙门山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常务副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3.段东华,彭州市龙门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龙门山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领导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对其诫勉谈话。
4.廖元元,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勤务二中队第三警组警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5. 黎海滨,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勤务二中队(关口中队)副中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6. 梁学林,彭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张聪,彭州市综合执法局六大队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8. 谢涛,彭州市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分管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 吴勇,彭州市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综合执法局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领导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0. 王地,彭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领导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1.徐燕,郫县交通运管所副所长,分管道路运输安全和车辆安全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2.张成刚,郫县交通运管所所长,负责运管所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3.李小龙,郫县交通局副局长,分管道路运输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领导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实施诫勉谈话。
14.彭州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焦锋,彭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刘杨,彭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宋永坤,对事故发生负一般领导责任。建议由成都市安监局、交委、公安局对三人进行约谈,并责成焦锋、刘杨、宋永坤作出书面检查,报成都市监察局、安监局备案。
(四)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上安物流公司虚设安全管理机构,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造假;GPS动态监控不健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致使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相关规定,建议按从重情节给予行政罚款.。已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建议郫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郫县交通运输局对该企业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不力,行业监管履行不到位,建议责成郫县交通运输局向郫县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彭州市打击非法营运及“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建议责成彭州市委、市政府向成都市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成都市监察局、安监局备案。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彭州市“1.24”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制定加强普通货运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从源头监管入手,着力推行普通货运公司化经营,解决公司化经营企业挂而不管的问题。市交委要建立监管责任清单,加强对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逐级落实监管责任。
(二)公安交警及综合执法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效开展辖区“打非治违”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强化日常路面巡查监管,确保道路运输安全。车辆管理部门要全力支持普通货运公司化经营工作,在车辆过户、违法违章行为处理、车辆业务方面建立与公司化经营相匹配的管理制度。
(三)各级道路交通整治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重点车辆管控力度,切实抓好货运源头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超载超限车辆驶出货源地。
(四)各道路运输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虚设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和预防事故发生。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