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绵高速新都段 “2017·2·7”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2月7日凌晨1时30分,成绵高速公路新都段发生一起客车侧翻事故,造成车内4人死亡,17人受伤。
    依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函〔2011〕112号)相关规定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以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兴军为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交委、市总工会、市卫计委、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新都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的成绵高速新都段“2017·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并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在分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成绵高速新都段“2017·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2017年2月6日17时许,四川蜀捷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捷运业公司)驾驶员梁春林驾驶川AP8366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统称事故客车)从西安市省汽车站出发,驶往成都城北客运中心。当日17时30分左右,事故客车从西安市三桥收费站驶上G5京昆高速,行驶约3小时后,从汉中市南郑收费站驶出,在收费站外吃饭、休息,改由另一司机杨冲驾驶;23时15分左右,事故客车行驶至绵广高速剑门关服务区,换成梁春林驾驶。2月7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当梁春林驾驶事故客车行驶至成绵高速公路新都段(1774km+300m),距离成都城北收费站约6km处,车辆失去控制,左右来回偏驶,直至甩尾发生逆时针旋转,客车前部先碰撞中央护栏,随后其右侧中部、尾部再次碰撞中央护栏,致左侧翻倒地,滑移45m后最终停于高速公路绵阳往成都方向第一车道内。
    (二)事故客车和人员情况。
    1.事故客车情况。
    事故客车,最大设计车速为100km/h。车辆所属单位为蜀捷运业公司,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2014年4月25日,由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川交运管许字2014W00075号),经营期限至2019年6月30日。该车核定载人数53人、总质量18000kg ,初次登记日期为2014年6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车辆承保公司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座位险保额每座50万元,保险有效。
事故客车曾于2014年8月27日、28日和2015年8月15日,因超速行驶分别被陕西省安康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和和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处罚。
    2.事故客车驾驶人情况。
    事故客车当班驾驶员梁春林,男,汉族,36岁,四川省岳池县芶角镇新街人2001年5月18日初次取得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1A2,驾驶证在有效期内。2015年4月应聘到蜀捷运业公司,担任事故客车驾驶员。
    事故客车同班驾驶员杨冲,男,汉族,44岁,四川省中江县人,准驾车型A1A2,驾驶证在有效期内。2014年6月应聘到蜀捷运业公司。
    经查,驾驶人梁春林驾驶证申领符合相关规定,驾驶证状态正常。
    3.乘员情况。
    事故客车从西安出发时搭载乘客43人(含2名免票儿童,2名驾驶员),沿途分别在陕西省强县下客5名、四川省广元市下客15名,四川省绵阳市下客1名,合计下客21人。事故客车核载53人,实载22人,其中包括驾驶人2名、免票儿童1名,未超员。
     (三)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5京昆高速公路成绵段绵阳往成都方向1774km+300m,距离成都城北收费站约6 km,路面平坦无障碍,道路线形为左缓弯接直行道,左缓弯道长320m,出弯道前行约250m为事故发生点。以车辆行驶方向从左至右依次为第一车道(小客车道)、第二车道(客货车道)和应急车道,分别宽375cm、375cm和250cm,第一车道和第二车道之间用白色虚线分离,第一车道限速100-120km/h,第二车道限速60-100km/h。
    经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安全防护设施、标志标线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
    2.事故痕迹及遗留物情况。
在G5京昆高速公路1774km+200m的应急车道内,有一条向左偏转的弧形制动拖痕,全长45m,起点距中央隔离护栏碰撞起点128m。事故客车前、后轮距离两车道间白虚线分别为82cm、30cm,前轮距离G5京昆高速公路绵阳往成都方向1774km里程桩300m。道路两侧护栏上有明显的刮擦痕迹,擦痕距地高度80cm。中央隔离护栏撞毁长度148m。
    3.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在夜晚,气温为5-8℃,小雨,路面湿滑,能见度差。
  (四)人员伤亡善后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7人受伤(含驾驶员),高速公路护栏受损。3月9日,蜀捷运业公司与4名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截止目前,伤者已出院,已全部达成赔偿协议。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400余万元。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月7日1时46分,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接到一名过路司机报警,称成绵高速公路距成都出口7公里处有一客车翻车,具体情况不详。1时58分,成绵广高速交警一大队接到成绵高速公路运营中心关于此事故的转警。接警后,值班员按照大队负责人要求立即通知相关民警出警,并将事故情况通知了119、120和相关联动部门和单位。
成都市和新都区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安监、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赶到现场,全力开展现场救援及善后工作。省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出相关处室负责人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梁春林用车载灭火器将车前档风玻璃砸开,受伤较轻的乘客从破碎车窗爬出后,立即参与组织人员疏散。事故客车后方的出租车驾驶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3名伤员送华西医院上锦分院救治。大约10分钟后,高速交通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摆放警示标志,设置警戒区域,确认伤亡情况,通知施救单位,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控制驾驶员,勘查现场、收集证据。2时15分许,现场施救完毕,17名伤员分别送新都区人民医院和华西医院救治,4名死者遗体送北郊殡仪馆停放。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车辆失控侧翻原因分析。
   1.有关因素排除情况。
  排除驾驶人酒驾毒驾因素。经检测,事故客车驾驶人梁春林血液检测乙醇呈阴性,尿液检测吗啡、氯胺酮、甲基苯胺呈阴性,排除驾驶人因酒驾和毒驾导致驾驶行为失控的因素。
  2.原因认定情况。
(1)驾驶人梁春林超速行驶是导致车辆侧翻的直接原因。经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西华机动车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川西华司鉴所〔2017〕交鉴字第516号):牌照号为川AP8366的客车在开始失控前的行驶速度介于105-108km/h之间。事发路段,小客车道限速100-120km/h,客货车道限速60-100km/h。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第(五)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确认事故客车超速行驶。
   (2)事故客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是导致车辆侧翻的间接原因。经西华机动车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川西华司鉴所〔2017〕车鉴字第386号),被鉴定车辆存在下列严重安全隐患:
a)事故客车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约为23度,不符合国家标准。
b)事故客车第二轴左、右车轮制动器摩擦副元件的几何尺寸及磨损状况存在明显差异,导致车辆制动时,该轴左、右车轮制动力不平衡,对车辆在制动时的方向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c)事故客车第二轴右侧主胎胎冠花纹深度不满足国家标准。经检测,车辆第二轴右侧主胎胎冠花纹最小深度为0mm,不符合国家标准。
  (3)不利天气条件是导致客车侧翻的又一间接原因。事故发生在凌晨,当时有小雨,路面湿滑,造成轮胎与地面附着力下降。
  (二)人员死亡的原因分析。
事故中死亡人员均系特重型颅脑开放性损伤致死。经询问事故受伤人员得知,事故中死亡人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未系安全带,车辆发生侧翻后未系安全带人员被摔至触地侧,并随车辆向前滑移45m,造成颅脑开放性损伤。
  综上所述,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蜀捷运业公司驾驶员梁春林驾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在夜间雨天超速行驶,导致车辆与中央隔离护栏碰撞后侧翻,车内未系安全带乘员被摔至车辆触地侧,随车辆向前滑移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四、事故相关企业经营活动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经营活动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为蜀捷运业公司,实际办公地点在成华区十陵客运站。该公司系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富临成都长运公司、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成都灰狗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灰狗运业)4家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制企业,2007年11月1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壹仟万元,法定代表人严嗣杰,公司现有客运车辆74台,其中旅游客运车辆10台,班线客运车辆64台,主要班线线路为成都-雅安-西昌-攀枝花和成都-西安,客运车驾驶员106人。
   公司设有董事会,董事长由灰狗运业董事长严嗣杰兼任,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富临成都长运公司、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灰狗运业各派1人参加董事会,同时各股东单位再派出1人,分别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下设安全部、车辆技术部、经营部、办公室、财务室。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部,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体系,董事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第二责任人,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第三责任人,其他副总经理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各自职责范围的安全工作。副总经理邱越分管安全;安全部部长周晋菲,全面负责公司日常安全工作,下设GPS监控中心,负责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副总经理马勇分管生产;车辆技术部部长杨远,负责车辆年检、保险及二级维护。经调查核实,公司董事长因病长期不在岗,总经理2015年12月辞职至今职位空缺,2017年1月,公司副总经理马勇受董事长委托主持工作。
    2.客运班线许可情况。
    2014年4月25日,省运管局向蜀捷运业公司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川交运管客许字2014W00075号),起讫地为成都至西安,起点站为成都城北客运中心,车辆数量为3辆,实行公司化经营,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止。该班线车辆自2014年6月30日正式运营,从西安返回成都,每日三个班次,分别为早班(9点)、中班(13点)、晚班(17点)。从陕西省汽车总站发车,次日到达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线路运行长度约720km。
    3.事故客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情况。
    2016年9月2日,梁春林驾驶川AP8359大型客车因违反规定载货,被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绵广高速公路三大队处罚款1900元。
    2016年6月,蜀捷运业公司发现梁春林使用GPS遥控干扰器,屏蔽行车记录仪信号,公司对其处罚款1000元。
    4.事故客车行驶记录仪及GPS监控运行情况。
   (1)企业GPS监控情况。2007年12月,蜀捷运业公司所属车辆加装汽车行驶记录仪,提供GPS监控平台功能。2016年公司设立了GPS监控中心,负责车辆动态监管。制定了GPS安全管理制度,规定高速客车、旅游客运、超长客运车辆必须实行全天24小时监控,每日点击次数不得小于16次(白天8次,夜间8次),并做好违章情况统计,作为违章处罚依据。实际公司每天点击并记录3次,分别在8:30-9:00、14:30-15:00、20:30-21:00时间段。事故客车投入运营时安装了行车记录仪和GPS监控系统。
  (2)车辆存在长期使用GPS遥控干扰器问题。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在事故客车上提取1个行车记录仪、2个疑似遥控装置。经西华机动车鉴定所鉴定(川西华司鉴函〔2017〕6号),行车记录仪为GPS管理单位安装,能正常工作,无故障。2个疑似遥控装置的控制按键能正常工作,能控制行车记录仪发送或停止发送GPS实时信号。根据GPS管理公司GPS记录数据及运行轨迹图显示, 2月6日至2月7日,事故客车在行驶途中曾多次开启或停止发送GPS信号,其最后一次停止发送GPS信号是在2月7日零时32分7秒,此时,事故客车行驶在G05京昆高速绵阳站口不远处。据事故客车驾驶员梁春林、杨冲交待,事故客车在高速公路无监控路段均开启了遥控干扰器,导致GPS信号传输中断。
   (二)事故客车维护保养情况。
   事故客车于2017年1月12日,在灰狗运业汽车修理厂进行了汽车二级维护保养。维修人员检查后,提出要更换车辆第二轴左侧制动器及摩擦片,经梁春林同意,更换了车辆第二轴左侧制动器及摩擦片,对四轮进行保养,然后上检测线进行检测,出具了《四川省汽车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检测编号:2017011200007144)。检测报告认定方向盘自由转动量合格,第二轴主胎花纹未检测。
    灰狗运业汽车修理厂是灰狗运业下属的分公司,2004年7月6日成立,公司所在地为龙泉驿区十陵镇农家村四组,具有一类汽车维修资质,有效期至2019年4月16日。2015年1月6日灰狗公司任命郑庆川为常务副厂长,全面主持修理厂日常工作。2017年1月1日,蜀捷运业与灰狗运业签定了《汽车定点维修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
  1.蜀捷运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蜀捷运业公司“五落实五到位”落实不到位。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长期病休,总经理长期缺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车辆日常检查维护、运行过程中的GPS监控等重要管理措施流于形式,未有效管控驾驶员安装使用GPS遥控干扰器、超速行驶,违反《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2)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车辆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事故客车二级维护保养未能消除方向盘自由转动间隙大、左右轮制动力差异大、主胎胎冠无花纹等隐患,在湿滑路面的不利气象条件下共同发挥作用,造成车辆甩尾,操控性能下降,直至发生侧翻,违反《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
(3)GPS监控系统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根据车辆动态情况开展实时监控,每日仅在上午、下午、晚上3个时段定时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监测。2016年6月,梁春林驾驶事故客车因使用GPS遥控干扰器被公司处罚1000元,未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驾驶员使用干扰器,造成驾驶员继续使用干扰器,埋下超速隐患,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 
    2.灰狗运业汽车修理厂汽车二级维护保养不规范不完整,存在明显漏检、错检。
    西华机动车鉴定所(川西华司鉴所〔2017〕交鉴字第1415号)根据灰狗运业汽车修理厂出具的事故客车维修档案等资料,对二级维护保养是否符合汽车维护、保养、维修技术规范;检测项目及参数的规范性与完整性;事故客车隐患与事故发生因果关联性进行判定。
  (1)“二级维护进厂检修单”无转向轮定位和车轮平衡检验记录;“二级维护过程检验单”中“转向器及传动机构、球销”,未见相关检测数据记录;“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中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的“检测结果”项无数据录入、轮胎花纹最小深度检测项目记录显示为未检;二级维护作业时承修单位无转向盘最大自由量检测设备,且对事故车辆发动机、底盘、车身、电器各个部分共计48项及检验结果中发动机部分的3项为汽油车构件,检测合格结论与事故客车柴油发动机结构事实不符。二级维护保养存在明显的漏检、错检,违反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第7.5二级维护保养基本作业项目表中的21项、29项和7.6二级维护竣工检验表4中的第4项转向盘最大转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2)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不完整、不规范,其中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的“检测结果”项无数据录入、轮胎花纹最小深度的“检测结果”项目记录显示为未检,部分评价“合格”的项目缺乏相关检测数据,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3)事故客车在事故中发生的碰撞侧翻,对其转向盘自由转动量不会产生影响。
(4)事故客车在事故前存在的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和胎冠花纹深度超过国家标准值的安全隐患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联性。
  3.西安市省客运站。不按交通运输部要求认真开展长途客车趟次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事故客车的轮胎胎冠花纹不合格的隐患。
  (二)行业主管部门。
  1.市交委运管处行业监管不力,对蜀捷运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长期缺位问题失察;未及时发现并纠正蜀捷运业公司GPS监控系统安全管理流于形式问题。
    2.龙泉驿区交通运输局运管所,对灰狗运业汽修厂二级维护保养检测不规范不完整问题失察。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梁春林,事故客车当班驾驶人因涉嫌道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月21日批准逮捕。
  (二)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杨远,蜀捷运业公司车辆技术部长,负责公司车辆维护保养等方面管理工作,不落实车辆日常检查制度,导致事故客车长期带病运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周晋菲,蜀捷运业公司安全部部长,GPS监控系统监管流于形式,对本单位驾驶员长期安装使用GPS遥控干扰器的行为监管不力,车辆日常检查监督不到位,导致事故客车长期带病运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给予行政处罚及政纪处分人员。
1.杨冲,事故客车另一驾驶人,长期违规使用GPS遥控干扰器,建议市交委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2.邱越,蜀捷运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力,GPS监控流于形式,对长途客车长期安装使用GPS遥控干扰器监管不力,事故客车长期带病运营。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六项,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款4万元。
3.马勇,蜀捷运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受董事长委托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GPS监控制度落实监管不到位,监管流于形式,未有效管控驾驶员安装使用GPS遥控干扰器,事故客车长期带病运行。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处上年年收入40%的罚款。
4.严嗣杰,蜀捷运业法人代表。由于其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委托公司副总经理马勇主持工作,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5.郑庆川,灰狗运业汽修厂实际负责人。未按规定组织对事故客车进行二级维护保养,应检测项目存在漏检、错检,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责一般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处上年年收入40%的罚款。
6.黄明华,市交委运管处处长,主持运管处全面工作。督促下属开展行业监管不力,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市交委作出书面检查。
9.万勇,市交委运管处副处长,分管客运工作。对蜀捷运业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令第11号)等规定,建议给予万勇同志诫勉谈话。
10.李毅,市交委运管处副处长,分管车维工作。对事故客车维护保养不到位,致使“病车”上路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力。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令第11号)等规定,建议给予李毅同志诫勉谈话。
11.肖靖,市交委运管处客运科科长,主持客运科工作。对蜀捷运业董事长、总经理长期缺位、GPS监控系统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事故客车技术检查不到位,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够深入,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排查不够仔细,对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够及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令第11号)等规定,建议给予肖靖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四)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蜀捷运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长期病休,总经理长期缺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 GPS监控系统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有效管控驾驶员安装使用GPS遥控干扰器、超速行驶,事故客车长期带病运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以罚款70万元。
2.灰狗运业汽车修理厂对事故客车二级维护保养不规范不完整,应检项目存在漏检、错检,是事故客车带病运营的间接原因之一,对事故的发生负责一般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以罚款51万元。
3.龙泉驿区交通运输局运管所对灰狗运业汽车修理厂二级维护保养不规范不完整的问题失察,建议责成其向龙泉驿区交通局做出书面检查。
4.西安市省汽车站,春运期间长途客车趟次检查不认真,未及时发现事故车辆第二轴主胎胎冠花纹不合格的隐患,违反了交通运输部门“六不出站”规定,建议报送省安监局、省交通运输厅商陕西省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各事故相关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蜀捷运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按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岗履职,配齐安全生产各级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车辆维护保养及隐患检查排查的规定,确保客车技术状况良好。切实加强车载GPS监控系统管理,严厉查处驾驶员习惯性违章行为,坚决打击安装使用GPS遥控干扰器的违法行为。合理安排长途客车的收发车时间,确保国家、行业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加强宣传,督促乘客全程系好安全带。
(二)灰狗运业汽修厂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评价导则、行业技术规范要求,认真落实车辆维修保养规定,配齐检测检验设备,加大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培训,确保出具的检测结论符合规定。
(三)龙泉驿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车辆维修企业的检查,确保检测检验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和检测设备;加大对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监管人员业务水平。
(四)市交委运管处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运输企业GPS监控系统督促检查,严厉查处弄虚作假问题。加强对汽车修理企业和车站的源头管控,确保国家、行业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乘客安全意识。
   
 
                    “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