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新繁镇“2017·10·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0月31日16时45分许,唐波驾驶成都汇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安达公司)川A4XP99“江淮”轻型厢式货车(以下简称肇事货车)沿成彭路由彭州往成都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新都区新繁镇清白街村4组路段时,与相对行驶由刘静驾驶的川AP386C轿车、罗开文驾驶的川A33X9V小型面包车及倪新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3人死亡、 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10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函〔2011〕112号)相关规定,2017年10月31日,成立了以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兴军为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交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管局和金牛、新都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的新都区新繁镇“2017·10·31”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并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在分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新都区新繁镇“2017·10·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初,肇事货车的实际管理人吕海燕在郫都区团结镇石桥村6组租赁库房,存放浙江省永康市港城五金厂生产的港城铰链。2017年10月31日,吕海燕安排驾驶员唐波和何辉送铰链到彭州市工业园, 14时30分许,肇事货车从铰链仓库装载77件铰链(每件铰链20公斤),由唐波驾驶搭乘何辉,沿成彭路驶往彭州市工业园。15时40分左右,到达彭州市工业园,卸完铰链后,唐波驾车从彭州工业园区空车返回铰链仓库。16时45分左右,该车返回至新都区新繁镇清白街村4组路段时,遇一辆摩托车横穿公路,唐波向左侧打方向避让,由于雨天路滑,所驾车辆先后与相对方向刘静驾驶的川AP386C“北京现代”小型轿车(搭载陈烁超)、倪新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王德芳)、罗开文驾驶的川A33X9V“长安”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倪新成、王德芳、罗开文3人当场死亡,唐波、何辉、刘静3人受伤,四车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车辆和驾驶员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1)肇事货车。该车辆所属单位为汇安达公司,车辆核定载重1495kg 。事故发生时车辆保险、年检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均在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委托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货车的技术状况、行驶速度进行鉴定,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川西华司鉴所〔2017〕车鉴字第3464号)认定,被鉴定车辆事故前未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被鉴定车辆在失控过程中(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介于46 -54 km/h之间。
(2)实际车辆管理人情况。该车实际管理人为吕海燕,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浙江省永康市人,身份证330722198210286449。吕海燕于2012年和2014年,分别出资购买川A499WV “江淮”轻型箱式货车和事故车辆,将两辆车注册在汇安达公司名下,并与汇安达公司签订车辆《所有权保留服务协议书》。
(3)川AP386C“北京现代”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刘静,注册地址为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调露寺东路65号附19号,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车辆年检、保险均在有效期内。
(4)川A33X9V“长安”小型面包车。车辆所有人罗俊国,注册地址为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丛树村1组36号附4号,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车辆年检、保险均在有效期内。
(5)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所有人倪新成,该车无保险。
2.驾驶人情况。
(1)肇事货车驾驶人唐波,男, 1968年11月20日出生,新都区龙桥镇瑞云村3组人,驾驶证 510125198611206032,准驾车型C1D,驾驶证在有效内。2016年10月应聘到吕海燕所属的铰链仓库,担任驾驶肇事货车驾驶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是汇安达公司备案驾驶员。
(2)川AP386C“北京现代”小型轿车驾驶人刘静,女, 1986年07月02日出生,彭州市天彭镇人,驾驶证510182198607020048,准驾车型C1。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3)川A33X9V“长安”小型面包车驾驶人罗开文,男,1970年01月02日出生,资阳市雁江区人,驾驶证511026197001023818,准驾车型C1,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
(4)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驾驶人倪新成,男,1951年07月15日出生,新都区清流镇人,无机动车驾驶证。
(三)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路段情况。事发路段为双向四条机动车道,道路两侧分别各有一条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由单实线分隔,道路中间由双实线分隔,沥青路面,“T”型路口标志,限速60km/h。路侧为农田,农田低于路面高度约2.5米。
2.天气情况。事故发生时,阴天有小雨,路面湿滑,气温12-15℃。
(四)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截止目前,3名伤者治疗终结已出院,3名死者已火化,死者及伤者的赔偿问题双方拟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唐波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拨打“110”和“119”报警。接警后,公安交警迅速赶赴事发地点,开展救援、勘查现场、收集证据。省、市安监局,市交委、市公安交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相关负责人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直接原因
肇事货车驾驶员唐波驾驶机动车雨天行车未按规定减速慢行,未按操作规程安全驾驶,临危操作不当,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相关企业经营活动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经营活动情况。
汇安达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3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有效期至2021年4月17日。2017年4月,汇安达公司变更法人,由马传帮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办公地址搬迁至新都区中集车辆园15栋江淮4S店内。该公司下设安全科、综合科、业务科、财务科,现有车辆537台,均为轻型普通货车。马传帮负责公司后,对车辆及其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了审核,对实际车辆管理人及驾驶员进行了重新备案和登记,并组织驾驶员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承诺书》。
(二)肇事货车日常经营管理情况。
汇安达公司依据《车辆所有权保留服务协议书》,每年收取每台车720元的服务费,负责备案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车辆年审、保险购买等具体工作。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车辆的日常运行及其维修维护保养、安全检查与违章处置等日常管理由实际管理人负责。每月例行教育培训及办理车辆年审等业务时,备案驾驶员及其车辆才到汇安达公司,不能参加培训教育的驾驶人,公司通过电话、短(微)信等形式进行告知。经查,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记录造假。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汇安达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不力,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驾驶员的教育培训记录造假,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肇事货车实际管理人存在的主要问题。肇事货车实际管理人吕海燕长期聘用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未登记备案的驾驶员从事货物运输,导致肇事货车长期处于失管失控状态。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条第二款第3项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金牛区建交局交管所行业监管不力,对汇安达公司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失察。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唐波,肇事货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新都检察院批准逮捕。
2.马传帮,汇安达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取保候审。
(二)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马传帮,汇安达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不力,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驾驶员的安全培训记录造假,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第(一)、(三)项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上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汇安达公司,肇事车辆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不力,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造假,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金牛区建交局交管所行业监管不力,对汇安达公司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培训记录造假等问题失察,责成金牛区建交通局对交管所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汇安达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要及时审查驾驶员备案、持证上岗情况,严格处置驾驶员违法违章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研究货运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监管体制,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一线管理人员,严格行业准入,建立联合惩处机制和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恶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要及时吊扣其道路运输许可证。要加大监督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力度,克服“走亲戚”式检查,强化重点车辆动态监管,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运输企业要进行处罚,有效防范恶性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