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某物流公司“一案双罚”案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无锡某物流公司驾驶员孙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无锡市惠山区金惠路惠通路口,遇陈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同向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直行通过路口,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陈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主要责任。


行政处罚结果:

无锡市交通综合执法局就该起道路运输事故对该公司展开了调查和综合体检,发现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公司从业人员通报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某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据此,无锡市交通综合执法局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某某处以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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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评: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成本,强化了责任追究,倒逼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