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案双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4日,宜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对宜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没有按照计划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该公司安全员陈某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不到位。该公司涉嫌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员陈某涉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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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宜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陈某进行了警示约谈,两人均主动承认了企业没有开展事故隐患排查、记录、治理,没有形成相关台账等事实。该企业以及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2022年1月6日,执法人员制作了案件调查报告,经办案机构审核及负责人审批、集体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该公司和安全员陈某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