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执法领域的三大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对于消防安全领域,进行了哪些修改,带来了哪些变化,将会产生什么影响?3月6日,三湘都市报记者采访了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高级工程师周宏骞。

“本次修改涉及到消防安全领域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名称和情形进行了补充;二是新增‘危险作业罪’;三是将公共安全领域的安全评价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调整范围。”周宏骞说。

变化一:增加了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

周宏骞介绍,修正后的刑法,取消了“强令违章危险作业罪”罪名,新设的罪名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同时,对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进行了补充,新增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情形。

现实中,少数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明知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而不排除,仍然冒险组织生产作业的现象客观存在,一旦发生事故,往往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灾难。本次立法修正,填补了法律漏洞,对于打击强令违章作业、违章组织作业行为,督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具有深远意义。

变化二:新增“危险作业罪”

“危险作业罪”是一个新增罪名,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危险作业的三种情形;同时,该罪将违法行为发生的危害结果以及存在的现实风险均纳入了刑事追责范围,有效弥补了法律空白。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将“惩恶于已然”和“防范于未然”相结合,充分展示了国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心。

周宏骞告诉记者,以往因擅自停用自动消防设施、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等导致火灾事故蔓延扩大的案例较多,主要适用“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法条款,今后可适用危险作业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危险作业罪将“实害犯”与“危险犯”均纳入追责范围,从以前的“事后”追责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追责,对广大社会单位将带来极大法律震慑,将有效督促其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时整改风险隐患,进而实现全社会火灾发生降低、事故危害减少的整体目标。

变化三:将安全评估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范围

“此前,在消防执法领域,对于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文件的查处,主要采取行政处罚手段:如罚款或吊销资质。”周宏骞表示,本次《刑法》修正,将“故意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纳入刑事追责,对责任追究更加严格,将有效打击少数不良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消防安全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