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7·14”特别重大炸药燃烧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2008年7月14日9时30分,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事故发生后,矿主隐瞒不报,转移尸体、破坏现场、销毁证据、收买记者、高额赔偿遇难者家属;蔚县、南留庄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瞒报。经调查核实,事故造成34人死亡(其中1人为抢救人员)、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924.38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河北煤矿安监局陆续接到关于事故的举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河北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立即责成河北煤矿安监局认真核查,并要求上报结果;河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张家口市认真核查。2008年7月16日至8月21日,河北煤矿安监局张家口监察分局会同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国土局、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先后组织了5次核查。矿主恶意瞒报,蔚县和南留庄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一些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瞒报,弄虚作假,给核查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在第4次和第5次核查中发现了一些事故迹象后,张家口监察分局随即向河北煤矿安监局作了汇报。8月18日至8月23日,河北煤矿安监局根据张家口监察分局的核查情况汇报,立即派员赴四川省调查核实,在四川煤矿安监局的支持和协助下,找到了2名遇难矿工家属,证实了部分瞒报事实。8月26日,河北煤矿安监局向河北省人民政府主管副省长作了专门汇报,主管副省长立即召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张家口市委、市政府对事故迅速进行彻底核查。张家口市委、市政府态度坚决,行动迅速,措施得力,于当夜成立专案组展开核查工作,并采取果断措施,对准备逃匿的矿主李成奎、李向奎、李发奎三兄弟(以下简称李氏三兄弟)实施抓捕。随后,张家口市先后从市属机关和其他县区的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系统抽调330多名工作人员开展核查工作,为彻底查清事故真相奠定了基础。
  8月27日,温家宝总理对“河北省蔚县死亡37人特大矿难被瞒报”的举报信息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高度重视,时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王君同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同志立即研究部署,组织贯彻落实。赵铁锤同志紧急召集河北煤矿安监局、河北省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主持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核查的工作方案。
  9月3日,赵铁锤同志代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率有关人员专程赶赴石家庄市,与时任河北省代省长胡春华同志就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成立了由赵铁锤同志任组长,河北省副省长孙瑞彬、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彭建勋任副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并将张家口市先期成立的专案组并入联合工作组开展工作。
  从9月4日开始,联合工作组进驻张家口市。因矿主毁坏井口,破坏现场,销毁证据,核查工作困难很大。为尽快勘察现场,联合工作组协调指导张家口市政府从张矿集团、蔚县等单位抽调80多人分组作业恢复井筒提升、通风系统,调集张矿集团救护队对井筒进行了多次勘察,根据现场情况,经专家分析、论证,不具备下井勘察条件。联合工作组制定了严密的工作方案,全力以赴,连续作战,分赴河北、山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地调查取证,调查走访遇难矿工家属、事故知情人近千人,重点审查矿主李氏三兄弟、销毁和协助销毁证据人员、有关殡仪馆人员,讯问煤矿其他人员等近百人,基本查清了非法生产导致事故、事故死亡人数及事故后瞒报情节,取得了重大突破和进展。
  10月16日,根据核查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7·14”特别重大事故瞒报情况的核查报告》(安监总煤调〔2008〕185号),其中提出了成立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0月26日,成立了国务院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7·14”特别重大炸药燃烧瞒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监察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全国总工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组成,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了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在联合工作组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事故进行了必要的补充调查和认定。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和瞒报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矿井基本情况
  李家洼煤矿新井位于蔚县白草村乡政府所在地西南,在开滦蔚州矿业公司崔家寨井田范围内,距开滦蔚州矿业公司西细庄矿东500米,蔚县把该井划归南留庄镇政府监管。该井无任何审批手续,无任何证照,非法建设、非法生产,是盗采国家煤炭资源的独眼井。
  该井由矿主承包给重庆籍包工队。2004年底开始非法建设,采用立井独眼井开拓,井深260米,巷道式采煤;无正规通风系统;自上而下开采9、6、5号三层煤层;低瓦斯矿井;煤层自然发火期2-4个月,为易自燃煤层;立井提升采用Φ2米双滚筒绞车,井下违规使用骡子车运输。
  该井长期非法购买、储存、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并存放于井下。2006年6月开始出煤,至事故发生前,共非法盗采煤炭11.39万吨,销售收入3052.48万元。
  矿主是李成奎、李向奎、李发奎三兄弟,其中李成奎系蔚县政协常委、张家口市政协委员、张家口市工商联副会长,2005年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
  二、事故经过及伤亡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
  2008年7月14日上午6时,早班班长邓开兴带领2名矿工下井到9号煤层维修巷道。随后,其他早班人员陆续下井,分别到5、6号煤层作业。当班共下井39人(有1人于事故前升井)。
  10时许,在9号煤层作业的邓开兴等人发现井筒内充满白色烟雾,味道苦涩,意识到井下出事了,随即向地面求救。副矿长刘献银组织人员下井救援,救出邓开兴等3人;10时19分,刘献银电话通知李发奎矿井出事了,随后又通知松西煤矿二井、建强煤矿、福禄煤矿派人前来救援。李发奎得知消息后随即通知了李成奎、李向奎二人。抢救人员在下午6时救出1名受伤人员,救援工作持续到次日上午6时结束。该井为了隐瞒事故,没有联系专业救护队,而是组织松西煤矿二井等矿的非专业救护人员下井救援。在实施救援过程中,造成1名抢救人员死亡。
  (二)死亡人数核查情况。
  通过审讯矿主李氏三兄弟、矿井管理人员,调查走访矿井其他矿工及其同乡、遇难者所在街道、村委会,赴河北、山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地与遇难矿工家属逐一见面核实,并根据遇难矿工尸体安葬、赔偿等情况以及死亡名单综合调查核实,现已查明这起事故共造成34人死亡(其中1人为抢救人员)、1人失踪(张代江,重庆籍,未找到尸体)。遇难及失踪人员中,重庆籍17人、四川籍9人、河北籍5人、山西籍3人、贵州籍1人。
  三、瞒报事故情况
  (一)矿主恶意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后,矿主为逃避法律制裁,恶意瞒报,秘密安排有关人员转移遇难者尸体至山西省广灵县和河北省阳原县处理。之后,为封堵遇难者家属之口,分别以31.5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金额,跟遇难者家属私下协商进行高额赔偿,总金额为1583.18万元。为进一步隐瞒事故真相,矿主派人遣散矿工,拆除设备,破坏现场,封堵井口,推倒房屋,销毁技术资料和各类账本;虚构《财产转让协议》,将该井所有产权转让给刘献银,企图一旦事情败露后,将责任推卸到刘献银身上。
  (二)县、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部分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当天,蔚县南留庄镇主管副镇长、镇长、镇党委书记,蔚县煤炭局局长、主管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等人均从不同渠道得知该井发生事故,但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向上级报告。之后,县委书记召开内部会议要求“不能把事捅出去”,同时安排县委宣传部门牵头、南留庄镇配合、矿主出钱收买记者、封锁消息。县长指使主管副县长派人通知矿主尽快处理事故,销毁证据,主管副县长还与矿主见面密谋具体瞒报事宜。组织所谓的调查组,搞假调查,作假笔录,写假材料,用以欺骗上级。安排人员蓄意误导上级核查,贿赂核查人员。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收受矿主贿赂,明知发生事故却不报告、不按政府分管负责人要求组织核查。
  据有关人员供述,事故发生后不久,先后有36家媒体单位、39批次、100多名记者来采访,要求了解报道事故情况。经调查,在蔚县、南留庄镇主要负责人和一些工作人员的授意或组织下,矿主共出钱260多万元,用来收买记者。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井下违规存放非法购买的炸药,在潮湿、不通风的环境下热分解,形成自燃;燃烧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有毒有害气体,由于独眼井开采,通风混乱,导致井下作业的矿工中毒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不法矿主在未经任何审批、没有任何证照情况下,开凿独眼井,长期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非法购买、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伪造协议,行贿有关部门负责人,逃避矿井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