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装卸氧气瓶引起爆炸事故
【事故概况、经过】
2000年10月2日上午9:20左右。某市西关街个体经销者朱A从泊头市水泥制品厂氧气车间(1980年建成,未取得省劳动厅颁发的充装站许可证,属无证充装单位)用三轮车拉回5瓶氧气,停放在经销门口(其中3瓶放在车箱内,瓶嘴向后,2瓶横放在车帮上)。三轮车东西停放,车把朝东,其父朱B一手扶车把,一手扶手箱,朱A自己卸氧气瓶,在卸第4瓶时小车后倾,造成氧气瓶与瓶相撞发生爆炸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前的设备情况:
该瓶为原苏联瓶,由朱A购置,现存瓶有水压试验钢印为89-94,说明该种瓶超期未检验,这种瓶已在泊头流通2年,未在当地劳动部门建档登记(有调查记录为证)。爆炸为粉碎性爆炸。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
(1)死者朱A违反操作规程,用手抱着瓶嘴往下硬拽时,致使小车后倾,瓶与瓶碰撞,造成气瓶爆炸,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水泥制品厂氧气车间属无证充装单位,虽充装记录完整,各种规章制度健全,但落实不到位,致使对超期检验的气瓶进行充装,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3)氧气瓶没有加装安全帽和防震圈是事故发生的又一个原因。
【对策措施】
(1)充装单位要严格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加强管理和制度建设,做到严格把关,整改后办理充装证。
(2)经销单位如有并流通未经劳动部门注册登记的气瓶,工商行政部门不予发放营业执照。
(3)要求所有使用氧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在氧气瓶没有安全帽防震圈的情况下,不准使用,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防震圈或使用年限超期者,不准换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