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区“4•28”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5月7日,花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信访投诉件进行核查,2019年4月28日15时30分许,位于花都区花东镇联安村工业路10号101的广州舞式山五金塑料制造有限公司喷涂车间真空电镀房发生一起爆炸事故。事故造成3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6万元。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
1.广州舞式山五金塑料制造有限公司[①](以下简称舞式山五金公司),于2010年5月27日成立,原名广州市花都区花东舞式山塑料加工厂,原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联安公路西2队背路10号一楼,原经营者为朴雪梅。该单位于2018年8月由加工厂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茂强担任(与朴雪梅为合伙关系),公司共有员工55名。是本次发生事故的环保设备改造工程[②]的建设单位(发包单位)。
2.广州市佑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③](以下简称佑景环保公司),环保设备改造工程施工单位,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协助调查复函,该公司不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事故相关人员
1.李茂强,男,舞式山五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是舞式山五金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2.郭惠生,男,佑景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佑景环保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3.郭浩然,男,佑景环保公司项目经理,是本次事故施工现场负责人;
4.夏日文,男,劳务队联系人,负责与佑景环保公司联系接洽。
5.康兴旺,男,劳务队人员之一,切割工,在本次事故受重伤。
6.王海军,男,劳务队人员之一,安装工,在本次事故受重伤。
7.康腾飞,男,劳务队人员之一,安装工,在本次事故受重伤。
8.王海兵,男,劳务队人员之一,安装工。
(三)事故发生经过
4月28日13时许,王红松、王海兵、王海军、康兴旺和康腾飞五人到舞式山五金公司喷漆车间真空电镀房进行环保设备改造施工。当日15时30分许,康兴旺爬到喷漆车间真空电镀房左侧喷涂柜上面用手持电动砂轮机对原有不锈钢材质的通风管道进行切割,此时,康腾飞在地面打下手,王海军在设备上扶着管道防止倾倒,王红松在屋顶上用绳子拉住管道防止掉落,王海兵在外面过道作业,当康兴旺用手持电动砂轮机对通风管道进行切割作业约1分钟后,切割产生的火花引起了管道内产生火苗,然后发生燃爆,爆炸产生的高热气流将康兴旺、王海军冲到地面,康腾飞也被冲击倒地,康兴旺、王海军和康腾飞不同程度烧伤。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人员分别于2019年5月7日和5月16日对舞式山五金公司喷涂车间真空电镀房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情况如下:
1.事故地点的真空电镀房在喷漆车间左边尽头的一个独立房间内,面积约120平方米,房内有2台喷涂柜、1台真空喷涂机、1台烘干机,发生爆炸的位置是位于左侧喷涂柜的排气管;
2.发生事故地点处的喷涂柜长度为135CM,宽度为180CM,高度为230CM;
3.左侧喷涂柜前方有一个高约5米的铝合金人字梯,左侧靠墙位置有一个高约2米货物架,货物架靠近喷涂柜的一侧有被烧黑痕迹;
4.切割排气管爆炸后,下方喷涂柜内侧有烧黑痕迹,喷涂柜设置的防爆灯被炸飞,剩下电线套管处有防爆灯灯头1个和塑胶接口2个,塑胶接口严重变形,电线套管为PV塑胶管,剩下长度约30CM,PV塑胶管被烧变形且焦黑;
5.喷涂柜右侧上方设置的空气压缩机气体输送管被烧黑和烧裂,下方90度接口处有一个长3CM的裂痕;
6.喷涂柜上方设置的抽风机电源线套管剩下长约80CM,套管外表被烧软变形,外观烧裂;
7.喷涂柜上方设置的抽风机正前方表面有燃烧痕迹,表面疑似有可燃残留物被烧裂痕迹,表面有黑色裂痕碎片;
8.左侧喷涂柜上方约40CM处有一条新安装的圆柱型排气管,排气管连接2台喷涂柜,新安装的排气管为镀锌材质,排气管直径约60CM,管下方有被烧黑和被打磨痕迹;
9.左侧喷涂柜顶部上方高度约120CM处,有一条约40CM的正方形排气管,该排气管为喷涂柜旧排气管,排气管为不锈钢材质,长度约5米;
10.旧不锈钢排气管有切割痕迹,切口平滑,切边有咬口,切口边有高速切割物体时产生的蓝颜色。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损失工作日认定[④]
序号 | 姓名 | 受伤情况 | 损失工作日 |
1 | 王海军 | 烧伤创面面积约24%,为浅Ⅱ°-深Ⅱ° | 250 |
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 | 155 | ||
2 | 康腾飞 | 烧伤创面面积约30%,为浅Ⅱ°-深Ⅱ° | 800 |
3 | 康兴旺 | 烧伤创面面积约19%,为浅Ⅱ°-深Ⅱ° | 200 |
2.伤亡人员认定[⑤]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籍贯 | 致害情况 |
1 | 王海军 | 男 | 36岁 | 河南 | 重伤 |
2 | 康腾飞 | 男 | 25岁 | 河南 | 重伤 |
3 | 康兴旺 | 男 | 29岁 | 河南 | 重伤 |
3.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 — 1986)[⑥],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6万元。其中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的费用13万元,歇工工资的费用28万元,善后处理费用24万元,其他损失1万元。
(六)其它情况
舞式山五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茂强一直以来对本单位废气收集系统排放不满意,于2019年4月初,李茂强的朋友带着佑景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惠生到舞式山五金公司介绍环保设备,经现场协商后,佑景环保公司与舞式山五金公司于2019年4月6日签订了环保设备改造工程承包合同[⑦],委托佑景环保公司进行环保治理工程的活性炭吸附箱安装、风机管道连接制作和安装,并加装减震器。
佑景环保公司承接环保设备改造工程后,自行设计安装图纸、购买设备和材料,由夏日文等人进行安装,并派郭浩然在现场指导和协调。
佑景环保公司与夏日文等人是长期合作关系,佑景环保公司平时未对他们进行管理,当接到工程后就通知夏日文等人去施工,劳务费用根据单个工程情况进行整体估算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经调查,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只签订安全协议,与夏日文等人实际上是临时用工关系,用工主体[⑧]为佑景环保公司。
夏日文所在劳务队成员有夏日文、王红松、王青松、王海军、王海兵、康腾飞、康兴旺共7人,均为旧同事关系,每个工程劳务费用扣除日常生活费用(吃、住、交通)和个人劳务费用(按出勤情况每人每天200元计付)后如有剩余,在该工程施工的人员平均分配,由夏日文负责日常联系。
康兴旺等5人于2019年4月8日进场安装施工,在舞式山五金公司从事安装的人员有王红松、王海兵、王海军、康兴旺和康腾飞五人。
康兴旺等5人进场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佑景环保公司均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告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舞式山五金公司也未对进入本单位从事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也未派人到现场对该施工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舞式山五金公司喷漆车间真空电镀房排气管作为危险化学品物质的排放设施,舞式山五金公司员工在进行喷涂作业时,喷涂柜的抽风机把喷涂作业时产生的细微颗粒(油漆颗粒)及溶剂挥发气体进行排放,由于使用的是油性油漆,油漆颗粒会大量吸附在排气管内壁。事故发生前,该场所已停止使用多日,在排气系统停止运行的情况下,油漆颗粒内的溶剂挥发气体滞留在管内空间。所以该场所是易燃易爆场所[⑨]。
康兴旺用手持电动砂轮机(砂轮磨片)对不锈钢材质的通风管道进行切割作业,产生大量火花,同时造成金属材料的管道内外表面赤热,属明火作业[⑩]。
经调查,作业人员和事故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康兴旺、王海军、康腾飞、王红松四人动火作业前未履行审批手续,未对通风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处理措施(通风和清洗等),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佑景环保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佑景环保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郭惠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到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舞式山五金公司未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建立动火作业审批制度,舞式山五金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李茂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调查分析
1.技术原因调查分析
通过现场人员的描述,事故发生时,产生了火光和巨响,伴有很大冲击力的剧烈气流,结合爆炸点附近压缩机送风胶管、墙体、柜体等有被烧黑、烧焦痕迹的情况,分析出不锈钢排气管内因发生燃烧产生大量气体和高温而发生爆炸,属化学爆炸。
燃烧需要可燃物和点火源两要素,化学爆炸属剧烈燃烧过程。
(1) 可燃物该单位喷漆车间真空电镀房喷涂柜日常使用的物质为底漆[11]、UV面漆[12]和稀释剂[13],以上使用的物质均为危险化学品,均属于3.2类易燃液体,闪点为27摄氏度;舞式山五金公司使用的喷涂柜和原排气管自安装后未对排气管进行过清洗,导致管道内壁吸附大量油漆残留物,在排气系统未工作的情况下,油漆残留物挥发的易燃易爆气体,在相对密闭的管道空间内积聚无法及时排出。
(2) 点火源经现场勘验事发不锈钢排气管切口平滑,切边有高温切割后产生的蓝颜色,施工人员使用手持电动砂轮对不锈钢排气管进行切割时,砂轮片与排气管管壁高速摩擦产生高温和火花,切割产生的火花作为点火源,最后导致易燃易爆混合气体在封闭管道内爆燃。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的技术原因是,作业人员对易燃易爆气体的通风管道未采取通风、清洗等有效措施排除危险因素,直接使用砂轮切割金属管道产生火花和发热,点燃通风管内积聚的易燃易爆混合气体,在相对密闭空间内剧烈燃烧发生爆炸事故。
2.管理原因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料,分析得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如下:
(1)佑景环保公司不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承包环保设备安装工程。
(2)佑景环保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佑景环保公司公司日常管理混乱,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导致施工人员无章可依,盲目操作;未严格落实教育培训制度,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没有对施工人员开展相应的岗前培训,导致施工人员缺乏安全常识,盲目进行危险作业;未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在承接环保设备施工中,应当了解在安装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在进行焊接、切割、动火等作业时,没有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施工人员在切割过程中未及时了解排气管内的情况而进行动火、切割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虽然安排了现场管理人员郭浩然,但未经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且事故发生前多次外出,没有起到监督作用,未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3)舞式山五金公司将环保设备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佑景环保公司。
(4)舞式山五金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舞式山五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佑景环保公司,与承包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对佑景环保公司派遣的施工人员未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及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
佑景环保公司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郭惠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郭浩然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坚守岗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工人盲目冒险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
舞式山五金公司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李茂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包含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原因认定
1.事故直接原因
康兴旺、王海军、康腾飞、王红松四人没有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进行动火作业,作业前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作业点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排除,切割时产生的火花点燃滞留的在排气管内的易燃易爆混合气体,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事故间接原因
1.佑景环保公司不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承包环保设备安装工程。
2.佑景环保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3.舞式山五金公司将环保设备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佑景环保公司。
4.舞式山五金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5.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组认定,花都区“4·28”一般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舞式山五金公司马上将三名伤者送到花东镇中心卫生院救治。因花东镇中心卫生院不具备治疗条件,三名伤者转送往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治疗。经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王海军烧伤创面面积约24%,为浅Ⅱ°-深Ⅱ°,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康腾飞烧伤创面面积约30%,为浅Ⅱ°-深Ⅱ°;康兴旺烧伤创面面积约19%,为浅Ⅱ°-深Ⅱ°。目前三名伤者均已出院。
四、事故责任认定
经调查,事故相关单位、人员责任认定如下:
1.佑景环保公司
佑景环保公司作为承接环保设备安装工程单位,不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承包环保设备安装工程,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15]的规定;公司日常管理混乱,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16]的规定。公司虽然安排了现场管理人员,但未经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且在事故发生前多次外出,没有起到监督作用,未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17]的规定。未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导致施工人员无章可依,盲目违章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18]的规定。公司未严格落实教育培训制度,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没有对施工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导致施工人员缺乏安全常识,盲目违章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19]的规定。未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20]的规定。公司在承接环保设备中,应当了解在安装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在进行焊接、切割、动火等作业时,没有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施工人员在切割过程中未了解排气管内的情况而进行动火、切割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21]的规定。
综上所述,佑景环保公司无相应资质承揽环保设备安装工程,缺乏相应的管理和技术力量,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作业不规范,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舞式山五金公司
舞式山五金公司环保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佑景环保公司,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并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22]的规定。未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23]的规定。对佑景环保公司派遣的施工人员未纳入本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及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4]的规定。未安排专门安全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舞式山五金公司环保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缺乏相应的管理和技术力量的单位施工,且本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3.夏日文
经调查,夏日文是其所在劳务队伍推选的对外联系人,其在队伍中除与其他人员一样参加具体劳动获得劳动所得外,没有其它额外所得,平时也不负责管理,所以他不是该劳务队伍的负责人,事故发生时,其不在事故发生工地工作,所以夏日文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4. 康兴旺、王海军、康腾飞、王红松
康兴旺、王海军、康腾飞、王红松四人没有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砂轮切割金属),且未对作业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25]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2个)。
1.佑景环保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26]的规定,建议由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对佑景环保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舞式山五金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对舞式山五金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2人)。
1.郭惠生
郭惠生作为佑景环保公司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项[27]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28]的规定,建议由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对郭惠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李茂强
李茂强作为舞式山五金公司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组织制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对李茂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由企业根据企业管理规定处理人员(5人)。
1. 郭浩然
郭浩然作为佑景环保公司派驻现场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工人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第(五)项[29]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佑景环保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康兴旺、王海军、康腾飞、王红松
康兴旺、王海军、康腾飞、王红松四人没有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砂轮切割金属),且未对作业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30]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31]的规定,建议佑景环保公司对其四人给予批评教育。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这起因切割喷涂柜排气管引发的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教训非常深刻。暴露出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行政监管、市场准入、标准规范制定等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根据本次事故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建议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在作业场所情况不明的状态下进行危险因素较大的作业。
(二)目前安装环保设备企业数目较多,且大多数都没有相应的资质,没有专业的施工队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人员技术水平低,违规操作等问题突出。要严格落实习总书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理念,环保主管部门对环保设备改造的工业企业加强教育指引,提醒其委托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安装。
(三)我区企业数量多,环保设备使用量大面广,属地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上述各相关单位在收到事故处理通报后30日内应将本单位的落实整改措施及工作情况书面报事故调查组。
[①]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419339,法定代表人:李茂强,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联安村工业路10号101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营业期限自 2018 年 8 月 13 日起至长期,经营范围: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②]合同甲方为舞式山五金塑料制造有限公司,乙方为广州市佑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R-20190406;工程内容是乙方负责办理建设舞式山五金塑料制造有限公司环保治理工程的活性炭吸附箱的安装,风机管道的连接制作和安装,并进行加装减震器,乙方必须要按照甲方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要求按报价单内管道和风量进行施工。
[③]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0217531R,法定代表人:郭惠生,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龙岐村龙福路口A2-A5铺 ,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营业期限自 2010年 8 月 13 日起至长期,经营范围:为研究和试验发展,经扫该单位营业执照二维码显示经营范围为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环保设备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安装(电梯、锅炉除外);专用设备修理。该单位主要业务为销售、安装环保设备。
[④]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序号15其他损伤 2.5 中度烧伤
[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序号4伤害程度分类 4.2 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 — 1986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2.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⑦]合同甲方为舞式山五金塑料制造有限公司,乙方为广州市佑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R-20190406;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25000元整,签合同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环保工程费用总额的30%(¥127500.00元整)作预付款;主设备全部进场并施工后两天内甲方应支付乙方环保工程费用总额的40%(¥170000.00元整)作工程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环保工程费用总额30%(¥127500.00元整)作工程完工款。
[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⑨]《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 3.2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3.2.1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1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3 、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⑩]《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5 术语和定义 7 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11]供应商为东莞市瑞兴涂料有限公司;MSDS编制日期2019年1月1日,化学品商品名称叫白色油漆 N-4734,主要成分是丙烯酸树脂、醋酸乙酯、醋酸丁酯、钛白粉和助剂。
[12]供应商为东莞市瑞兴涂料有限公司;MSDS商品名称叫UV油漆 908-200T,主要成分是脂肪族聚酯二丙烯酸酯、脂肪族聚酯六丙烯酸酯、醋酸丁酯、甲基异丁基酮、乙二醇单丁醚、光引化剂和助剂。
[13]供应商为东莞市瑞兴涂料有限公司;MSDS商品名称叫稀释剂 S-216,主要成分是醋酸乙酯、醋酸丁酯和防白水。
[1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47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7.3 三级资质标准 三级资质标准
折叠企业资产净资产150万元以上。企业主要人员:(1)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