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6·22桩机倒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6月22日8时30分左右,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邱一村安置房Cl-4地块(鄞州区会展路与芳草路交叉口)项目建筑工地发生3#桩机倒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经调查认定,鄞州区邱一村安置房C1-4地块项目“6·22”桩机倒塌事故是一起主要因工程违法转包、使用不合格桩机导致桩机倒塌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事故桩机底盘东北侧支腿油缸缸体与平台连接的法兰盘处的焊缝、母材和斜支撑与底盘连接处存在大面积陈旧疲劳裂缝,在桩机平台自重及工作载荷作用下,陈旧裂缝扩大,造成法兰盘断裂,桩架底盘平台在支承失效的情况下突然倾斜,底盘上的立柱、斜撑等部件在桩架上的固定部位无法承受侧向力的作用而被破坏,桩机立柱失去连接约束后倒塌。
专业分包单位违法转包工程,接受转包个人无资质且使用不合格桩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涉嫌构成犯罪人员
1.尚某菊,男,事故涉及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及事故所涉3#事故桩机的实际所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洪某正,男,桩基工程专业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
1.桩基工程专业分包单位
(1)桩基工程专业分包单位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转包工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庄某明,男,桩基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副总,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3)陆某浪,男,桩基工程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邱一村安置房Cl-4项目桩基工程项目经理,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2.总承包单位
(1)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熊某栋,男,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陈某佳,男,总承包单位员工,邱一村安置房Cl-4项目经理,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3.监理公司
(1)监理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实施监理,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陈某定,男,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王某栋,男,监理公司员工,邱一村安置房Cl-4项目监理总监,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4.甬创置业公司
(1)甬创置业公司对工程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黄某,男,甬创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
1.陈某伟,男,中共党员,宁波东投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工作,未正确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建议给予陈某伟诫勉处理。
2.徐某军,男,中共党员,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协助做好房地产市场管理、建筑业发展工作,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建筑业管理服务站,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到位。建议给予徐某军诫勉处理。
3.陈某君,男,中共党员,鄞州区建筑业管理服务站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对工程专业分包单位违法转包、使用不合格桩机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建议给予陈某君政务警告处分。
4.责成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向宁波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鄞州区政府向宁波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鄞州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书面检查抄送宁波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