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淖尔壕煤矿“3·8”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3月8日13时41分许,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淖尔壕煤矿(以下简称淖尔壕煤矿)发生1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2.49万元。

事故发生后淖尔壕煤矿未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告,隐瞒了事故2022年3月2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以下简称“内蒙古局”)接到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的《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关于调查李建邦死亡事件的函》(伊公函2022〕90号),“2022年3月8日,李建邦在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淖尔壕煤矿井下非正常死亡”。2022年3月31日,内蒙古局事故调查处会同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组织鄂尔多斯市能源局,伊金霍洛旗能源局、公安局、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在淖尔壕煤矿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检测检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淖尔壕煤矿概况。淖尔壕煤矿为乡镇煤矿,隶属于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0月30日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淖尔壕煤矿整体托管合同》,将煤矿整体托管给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具体由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分公司淖尔壕项目部(以下简称淖尔壕项目部)负责。属正常生产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均在有效期内。矿井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境内,行政区划隶属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管辖,矿井井田面积25.18平方公里,核定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采用“斜井-立井”混合开拓,工业广场内布置有主斜井、副斜井、回风立井,布置有1个综采工作面、3个掘进工作面。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式,采煤工艺为综合机械化采煤,一次采全高,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淖尔壕煤矿采矿证:C1000002011051110111849,证件有效期限2011年5月4日至2041年5月4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蒙)MK安许证字[2015KG051],证件有效期:2021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7日;

企业营业执照:911506276800072722证件有效期:20089月4日至2028年9月4日。

(二)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分公司及淖尔壕项目部概况。项目部隶属于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分公司。西北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主要负责西北地区淖尔壕等4座煤矿的项目托管业务。淖尔壕项目部在淖尔壕煤矿设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掘进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经营副矿长各1名;内设生产技术部、安监科、通防科、运管科和综采区、综掘区等职能部门和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经过培训并取得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三)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概况。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由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呼能集团公司共同组建,其中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份,鄂尔多斯市呼能集团公司持有49%的股份。该公司主要经营煤炭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公司设有董事长1名,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5名,总工程师1名,下设安质环部、综合部等7个管理部门。公司现有安全管理人员19人,均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四)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皖)MK安许证字[2021]0047,证件有效期:2021年2月16日至2024年2月15日;

企业营业执照:913406001508200390证件有效期:长期;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安全管理人员38人,淖尔壕项目部现有安全管理人员50人,均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上岗。

(五)事故地点概况。事故发生在1408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口风门处,此处巷道底板坡度为3°,在距综采工作面侧风门7.8米处设有一道高度约0.15米,形状为半圆弧状,混凝土材质的减速带,事故车辆停在减速带与风门之间的下坡道上。风门开启方式为无压对开,材质为铁质,一侧门扇安设行人小风门。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车头偏向右侧,与右侧风门有约200mm的空隙,风门开启声光报警装置报警。

(六)事故车辆情况。事故车辆编号为NEH-L01,型号WCJ5型的防爆无轨胶轮车,外形尺寸(长×宽×高)8.03m

×1.95m×2.0m,后轮底部距车头5.4m,整机重量7.5吨,停车制动方式为弹簧制动、液压松闸。车辆灯光、制动等系统正常,检测合格。

二、政府部门监管情况

淖尔壕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由伊金霍洛旗能源局能源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煤矿执法二中队负责。

2022年以来,共检查淖尔壕煤矿2次,查出安全隐患问题13条,已全部整改到位。

三、事故发生、抢救及报告经过

(一)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2022年3月8日7时,淖尔壕项目部运管科科长王圣组织召开早班班前会,参会人员有运管科副科长任长宝,队长张金献,车辆检修工王前程、王露、朱霜林,驾驶员杜永昌、张国军、马占存、李建邦。会上王圣安排驾驶员李建邦向1408综采工作面运送锚网。12时18分,李建邦驾驶无轨胶轮车,装载6片锚网入井,12时55分,车辆通过1408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口风门将锚网运送至1408综采工作面卸载点,13时32分,李建邦将锚网卸车后原路返回。13时40分到达1408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口第二道风门处,李建邦下车开启风门时,无轨胶轮车发生溜车,车头顶在李建邦背部,将其挤压在车头与风门之间。13时50分许,瓦检员李虎、李书玲驾车到达1408辅运顺槽口风门处,李虎发现风门报警器在报警,在下车打开第二组行人小风门时,发现有人被挤在车头与风门之间,李虎立即向当班带班矿领导宁宇汇报了该情况。14时许,宁宇驾车到达事故现场,并将现场情况向项目部党总支书记刘兵昌进行了汇报,之后宁宇在事故车辆轮胎下安设了阻车器,并透过车头与风门之间的空隙,查明李建邦没有脉搏和呼吸,随后宁宇用力将风门推开,将李建邦拖拽了出来,并对李建邦进行了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15时许,刘兵昌与王圣、王露从地面驾车赶到事故现场,王露将事故车辆驶离现场,宁宇、刘兵昌、王圣将李建邦抬到两组风门之间再次进行了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李建邦仍没有呼吸,随后刘兵昌等人将伤者运送到地面。17时许,刘兵昌向矿长刘二矿汇报了事故情况,并安排王圣和任长宝将伤者送往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向民友好医院。途中,运送伤者的车辆与120救护车相遇,随车医生对李建邦进行了检查,确认李建邦死亡,至此救援工作结束。

(二)事故报告过程。3月8日14时许,淖尔壕项目部带班安全副矿长宁宇到达事故现场查看情况后,立即向矿长刘二矿汇报,但电话未接通,随即又打电话向党总支书记刘兵昌汇报了井下事故情况,随后刘兵昌带领人员入井救援。17时许,刘兵昌向刘二矿电话汇报了井下事故救援情况;19时许刘兵昌与经营副矿长任明胜一起赶往医院;20时30分许,李建邦妻子向李建邦手机打电话,任明胜接电话说李建邦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22时许,医院救护车载着李建邦的遗体,任明胜、刘兵昌等三人开另外一辆车一同赶往李建邦宁夏固原市彭阳县老家,途中,李建邦的儿子李树剑向警方报案。3月9日,刘二矿以地面发生人员病亡事件分别向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李星亮、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分公司总经理吴向前作了汇报;李星亮同样以地面发生人员病亡事件向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奇跃进作了汇报,奇跃进随后向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朱泽阳进行了汇报。

2022年3月9日-25日,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对死者李建邦进行了尸表检验,并经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发现李建邦在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淖尔壕煤矿井下非正常死亡。3月25日,内蒙古局接到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关于调查李建邦死亡事件的函,立即派员核查,确认李建邦在井下死亡情况属实,矿长刘二矿瞒报了本起事故。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运管科司机李建邦驾驶无轨胶轮车在1408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口风门处下车开启风门时,未按规定停车,车辆自行溜车,将其挤压在车头与风门之间,致其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淖尔壕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风险研判不严不细致。对车辆通过风门及辅助运输线路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不清,事故隐患排查存在盲点和漏洞。

2.淖尔壕项目部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设计、施工、安装和管理倾斜巷道风门,未设置专人管理风门或者安设自动风门。

3.淖尔壕项目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功能设置不完善,未实现井下风门与地面报警联动,风门开启后井下长时间报警,地面监控人员不能及时发现并处置。

4.淖尔壕项目部、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分公司、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安全检查力度不够,井下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停车,从业人员习惯性违章行为频发多发,未能有效制止“三违”行为。

5.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生产,轻安全。公司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有差距,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重点岗位、关键岗位人员数量配备不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

6.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分公司、淖尔壕项目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类型、等级、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运输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瞒报。

五、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李建邦,群众,淖尔壕项目部防爆无轨胶轮车驾驶员在驾驶无轨胶轮车停车过风门过程中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任长宝,群众,淖尔壕项目部运管科副科长,负责运管科日常运行、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不到位,对驾驶员违章作业行为查处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其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零肆拾叁元整(¥41043.00)。

3.王圣,群众,淖尔壕项目部机电副总工程师兼运管科科长,负责辅助运输工作,同时负责运管科的全面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无轨胶轮车通过风门、辅助运输线路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不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其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捌佰肆拾元整(¥51840.00)。

4.怀林,中共党员,淖尔壕项目部通防科副科长,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功能设置不完善,未实现井下与地面报警联动,风门开启后井下长时间报警,地面监控人员不能发现并处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其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陆佰柒拾壹元整(¥48671.00)。

5.贺永乐,中共党员,淖尔壕项目部通风副总工程师兼通防科科长,协助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工作,具体负责通风工程的设计、施工联系书的下达等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1408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口行车风门安装在倾斜巷道中,未按照规程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未制定防碰撞安全技术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对其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陆佰捌拾陆元整(¥87686.00)。

6.宁宇,中共党员,淖尔壕项目部安全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协助矿长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工作,分管安监科、运管科。实际履行职责中,对运管科监督管理不力,事故隐患排查存在盲点和漏洞,带班职责履行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对其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肆佰捌拾元整(¥85480.00)。

7.王士兵,中共党员,淖尔壕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安全监测监控等工作,分管通防科。实际履行职责中,对“一通三防”、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技术管理不到位,对倾斜巷道中风门安装方案把关不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对其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肆佰元整(¥86400.00)。

8.刘兵昌,中共党员,淖尔壕项目部党总支书记,负责项目部党务全面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参与瞒报,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三条第(六)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于5月19日移交公安机关。2022年5月20日,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伊公(刑)不立字【2022】16号)。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事故发生后参与瞒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其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玖仟元整(¥239000.00)。

9.刘二矿,中共党员,淖尔壕项目部矿长,负责项目部行政全面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中,运管科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且事故发生后瞒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对事故瞒报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三条第(六)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于5月19日移交公安机关。2022年5月20日,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伊公(刑)不立字【2022】16号)。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对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故发生后瞒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其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10.吴向前,中共党员,淮北矿业西北分公司总经理,负责西北分公司全面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中,对淖尔壕项目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瞒报行为失察,存在失职行为。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对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101000.00)。

11.何小平,中共党员,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负责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对淖尔壕项目部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对其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零叁拾元整(¥112030.00)。

12.窦军,中共党员,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工作,对淖尔壕项目部井下通风设施的设计、安装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对其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玖佰贰拾柒元整(¥135927.00)。

13.李星亮,中共党员,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淖尔壕项目部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瞒报行为失察。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对其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捌仟陆佰柒拾贰元整(¥198672.00)。

14.奇跃进,中共党员,鄂尔多斯市呼能集团公司总经理,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淖尔壕项目部监督管理不到位,公司对煤矿的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包保工作制度落实有差距,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向相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瞒报行为失察,存在失职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事故发生后瞒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其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陆仟肆佰玖拾壹元整(¥476491.00)。

15.朱泽阳,中共党员,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负责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管理工作,公司对煤矿的安全投入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瞒报行为失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其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零玖佰零贰元整(¥170902.00)。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淖尔壕项目部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盲点和漏洞,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能有效制止“三违”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事故发生后瞒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

2.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重生产,轻安全,对淖尔壕项目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事故发生后瞒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

3.淖尔壕项目部、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矿业西北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将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属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六)项,建议将上述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刘二矿、刘兵昌、奇跃进、吴向前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1.责令淖尔壕煤矿立即停止井下生产,全面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从思想、作风、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整改。强化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要按照规程要求对风门等通风设施的设计、施工、管理进行严格把关。配齐配足配强重点岗位、关键环节人员,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细化报警范围、时限,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2.淖尔壕项目部切实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反思事故暴露出的思想和作风问题,进一步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增强职工遵章守纪意识和自保互保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

3.淖尔壕项目部切实加强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抓好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提高从业人员危险源辨识能力。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全面认真查处“三”行为。淖尔壕煤矿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严格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矿业西北分公司要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对淖尔壕项目部的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审查指导,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不断筑牢安全生产的思想根基,深入落实安全包保责任制,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项目部开展全系统、全要素监督检查,强化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

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淖尔壕煤矿“3·8”运输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