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张浦镇苏州基爱工贸有限公司“9.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8时40分左右,位于张浦镇振新东路22号的苏州基爱工贸有限公司在两栋厂房间搭设钢雨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外包单位昆山驰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1名作业人员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昆山市安监局事故调查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会同市公安局和张浦镇建管局等部门展开现场勘察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要求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安抚好死者家属情绪,确保社会稳定,目前善后赔偿工作已完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以市安监局局长为组长,张浦镇副镇长、市安监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及张浦镇相关人员为成员的“9.2”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及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查明了事故原因。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苏州基爱工贸有限公司
2.事故发生时间:2017年9月2日8时40分左右
3.事故发生地点:苏州基爱工贸有限公司3#、4#厂房之间钢雨棚处
4.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5.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6.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7.伤亡人员概况: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籍贯 | 工种 | 伤亡情况 |
张平 | 54 | 男 | 浙江乐清 | 普工 | 死亡 |
8.项目概况:
2017年8月12日,苏州基爱工贸有限公司与昆山驰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机电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昆山驰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包料,在苏州基爱工贸有限公司3#、4#厂房间搭设一个钢雨棚,面积为620平方米,总价10万元,钢雨棚长度为62米,高度距地面为7米,跨度10米。
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协议内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苏州基爱工贸有限公司未对钢雨棚搭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过检查。
9.事故单位概况:
昆山驰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玉山镇游方弄18-17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明,成立日期:2009年6月27日,经营范围:机电设备、空调制冷设备、建筑设备、工业管道的安装(依法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陈金明。
苏州基爱工贸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浦镇俱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钱永元,成立日期:2003年12月10日,经营范围:汽车配件、仪表开关、紧固件加工、制造、销售;五金机电、金属门锁、汽摩配件、金属铜铝材料销售。(依法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盛耀国。
10.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现场钢雨棚已搭设完成59米,未搭设完成部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2)事故现场未见安全带、安全帽等个人防护用品。
11.日常监管情况:
因该钢雨棚搭设项目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未纳入张浦镇镇建管局日常监管范围。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7年9月2日7时左右,昆山驰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张平、杜小从、吕伟、王亮、姚立勇进入苏州基爱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作业。吕伟和姚立勇负责补墙作业、王亮负责操作汽车吊车、张平、杜小从负责钢雨棚彩钢瓦的搭设。
作业至8时40分左右,张平、杜小从抬着彩钢瓦从钢雨棚上面由南往北行走,行走至钢雨棚南往北59米处,张平从钢雨棚上跌落至地面,头部着地后受伤。
事故发生后,吕伟等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张平被送至昆山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张平未佩戴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站立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钢雨棚上冒险作业,从7米高的钢雨棚上跌落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昆山驰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提供规范的作业平台,虽提供安全带、安全帽等个人防护用品,但未督促工人确实佩戴,未对张平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昆山驰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陈金明在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安排张平等人进行高处作业,虽配发了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但未督促工人确实佩戴。
3.苏州基爱工贸有限公司将钢雨棚工程发包给不具备钢雨棚安装资质的昆山驰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后,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协议内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钢雨棚搭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过检查。
4.苏州基爱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盛耀国未对钢雨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张浦镇苏州基爱工贸有限公司“9.2”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安全防护缺失、安全管理缺失、冒险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昆山驰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提供规范的作业平台,虽提供安全带、安全帽等个人防护用品,但未督促工人确实佩戴,未对张平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昆山驰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昆山驰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陈金明在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安排张平等人进行高处作业,虽配发了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但未督促工人确实佩戴,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陈金明责任。
3.苏州基爱工贸有限公司将钢雨棚工程发包给不具备钢雨棚安装资质的昆山驰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后,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协议内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钢雨棚搭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过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苏州基爱工贸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4.苏州基爱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盛耀国未对钢雨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张浦镇人民政府对盛耀国进行约谈。
5.张平未佩戴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站立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钢雨棚上冒险作业,从7米高的钢雨棚上跌落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张平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张平相关责任。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昆山驰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确实佩戴。苏州基爱工贸有限公司要切实落实发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进入本单位作业的外来人员要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及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严格落实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张浦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形势的严峻性,要加强对辖区内工业企业中小工程、小项目的日常排查工作,及时掌握各小工程、小项目的施工情况,并报至各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巡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处理。
3.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张浦镇建管所要结合“六防”工作中关于防高处坠落事故的相关要求,将此次事故情况通报给各单位,同时要做好事故警示教育,督促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指导和推动企业高处作业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张浦镇苏州基爱工贸有限公司
“9.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