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凌迪时装有限公司“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3月13日下午13时20分许,位于普陀区敦煌路480号的上海凌迪时装有限公司从业人员顾伟江在五层外立面装饰架上擦玻璃时高处坠落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由普陀区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并邀请区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整改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上海凌迪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1618号综合楼5楼,法定代表人:邱今涛,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仟壹佰万元整,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经营范围:服装、服饰的加工,从事服装领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15日,营业执照期限至2027年1月14日,登记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

  (二)死者基本信息

  顾伟江,上海凌迪时装有限公司行政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男,汉族,1990年12月出生,上海市人。

  (三)司法鉴定情况

  2015年3月17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15〕病鉴字第87号),鉴定意见:顾伟江系高坠致头、胸部损伤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敦煌路480号2号楼总高约二十五米。大楼东北角高约十六米有一“L”形外立面装饰架,装饰架与地面平行、距东北角东面五米处有一破损口,面积约一平方米。破损口悬挂一银色人字梯。破损口下方地面有一具男性尸体,尸体面朝上,头朝东,脚朝西,头部有血迹,血迹面积约五十公分乘以三十公分。周围散落若干外立面装饰塑料块。大楼五楼东面办公室外立面装饰架上有一红色水桶,抹布若干。破损口距离办公室玻璃窗约五十公分。现场未见安全带、安全帽。

  (五)安全管理情况

  上海凌迪时装有限公司未对公司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二、事故发生情况

  2015年3月13日下午13时20分许,上海凌迪时装有限公司行政管理人员顾伟江安排公司两名保洁员王美英、徐凤秀到五楼总经理办公室打扫卫生。顾伟江安排两名保洁员在办公室内擦玻璃门,自己将人字梯放在玻璃窗外的外立面装饰架上擦玻璃时,不慎从五层外立面装饰架上坠落至地面。14时15分许,救护车到场,医生确认顾伟江已无生命迹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顾伟江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玻璃窗外的外立面装饰架上擦玻璃时从高处坠落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上海凌迪时装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认定,上海凌迪时装有限公司“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因用人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经调查认定:

  从业人员顾伟江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应承担责任。

  上海凌迪时装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应承担责任。

  建议安全监管部门对上海凌迪时装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上海凌迪时装有限公司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提高思想认识,从根本上强化安全责任意识,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企业要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上海凌迪时装有限公司“3.13”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