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9·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9月5日9时58分许,国道317线郫县境内平乐寺路口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00万元。

按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3年9月6日,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安监局牵头依法成立了以市政府副秘书长杨羽任组长,市监察局、市交委、市公安交管局、市总工会、都江堰市政府、郫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郫县“9·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郑建国,川AC0867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42岁,都江堰市中兴镇上元村3组人。1996年3月22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成都市车管所)初次领取准驾车型代号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2004年4月9日其驾驶证增驾为准驾车型代号为A2E,2009年7月7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代号为A1A2E,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且均在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经检验检测,未发现郑建国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的迹象。

2.滕修明,川AM5153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受伤),男,45岁,郫县德源镇柏林村2组75号人。2004年1月13日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持有准驾车型代号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事故车辆情况。

1.大型普通客车号牌为川AC0867,厂牌型号为金旅牌XML6127J13型,核载55人,发生事故时实载55人。2010年4月13日在成都市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都江堰蓉都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都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4月。2010年5月19日在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运管处(以下简称市交委运管处)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县际班车客运(二类),途经路线为老成灌路(国道317线),成都至都江堰(往返)。事故发生后,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对川AC0867大型普通客车司法鉴定,该车事发前的瞬时速度为84公里/小时至89公里/小时(该车GPS行驶记录仪显示事发时的速度为88公里/小时)。

2.重型自卸货车号牌为川AM5153,厂牌型号为东风牌。2013年6月9日在成都市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成都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事故发生后,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对川AM5153重型自卸货车司法鉴定,该车事发前的瞬时速度为67公里/小时至74公里/小时(该车GPS行驶记录仪显示事发时的速度为78公里/小时)。

经调查,川AC0867大型普通客车、川AM5153重型自卸货车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保险等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车辆安全设施、制动性能均无异常。

(三)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国道317线都江堰市与郫县交界处(平乐寺路口),东西走向,双向四车道,直线道路无弯道,道路施划中心黄色虚线,沥青路面,限速60公里/小时,无交通信号灯,设置有郫县740公交站界牌(平乐寺)上下客站点。事故发生时阴雨天气,视线良好,路面潮湿。

(四)交警部门事故责任鉴定情况

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检验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方面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由川AC0867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郑建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川AM5153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滕修明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川AC0867大型普通客车乘员不承担事故责任;川AM5153重型自卸货车乘员马刚琼不承担事故责任。

(五)蓉都公司情况。

1. 蓉都公司基本情况。蓉都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12日,由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控股40.16%)、四川东方龙运业有限公司(控股27.87%)、四川交运旅游运业有限公司(控股23.77%)、都江堰市青城运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5.74%)、四川省成兴运业有限公司控股(2.46%)等5个股东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为蒋炬,注册地为都江堰市迎宾路76号。公司设立了办公室、安全技术部、生产经营部、财务统计部;现有44名从业人员(其中有10名管理人员、4名调度员、11名乘务员、19名驾驶员)、19台55座的大型普通客车。2009年8月10日,该公司取得市交委运管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8月9日,经营范围为县际班车客运(二类)。

2.蓉都公司生产经营现状。经查阅该公司2013年5月31日、8月5日、8月29日的股东(董事、监事)会议纪要,因前期对整体计划和后期预测不足,该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至2013年7月止已负债215万元;由于各股东单位均不同意再向蓉都公司注资,致使该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时刻面临解体。在上述三次会议上,该公司控股单位分别就注销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公司解体后资产处置以及转变经营模式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时,蓉都公司分别于5月31日、7月30日、8月5日、8月26日,向市交委运管处相继递交了《关于注销蓉都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将车辆及经营线路转入各股东单位的请示》、《关于蓉都公司资金链断裂进而停运的情况汇报》、《关于蓉都公司解散后车辆处置及车辆继续运行方案》、《关于调整成都至都江堰客运班车发班站点及运行线路的请示》等文件。

(六)蓉都公司有关情况说明。

1.蓉都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经查,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于2013年8月9日到期未进行审验,但是该公司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失效和未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2013年8月9日至2013年9月5日期间一直违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蓉都公司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经查,公司自成立以来,未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负责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管理。为加强客运管理,强化客运企业动态监管责任,都江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都江堰市交警大队)曾多次要求蓉都公司上报1名专职监控人员名单到交警大队车管科进行备案,但该公司对此置若罔闻,直到事故发生时仍未落实该项工作。

3.蓉都公司对郑建国驾驶营运车辆多次违章行为未进行有效处置。根据蓉都公司提供的GPS监控记录资料显示,郑建国在2013年6月至9月5日期间分别驾驶川AC1201、川AC0867大客车有多次严重超速行驶行为,特别是在2013年9月1日至9月5日期间,郑建国驾驶川AC0867大型普通客车就有79次超速行为,公司均未进行处理。

(七)相关部门情况。

市交委运管处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等工作。2013年7月23日上午,市交委运管处召开处务会,会上就蓉都公司注销道路旅客运输资质并回收有关班线经营权的申请等事宜进行了研究,决定原则同意蓉都公司注销其道路旅客运输资质的申请,待该公司完成其客运线路经营权注销和现有营运客车处置等相关工作后,报市交委办理道路旅客运输资质注销手续。8月21日,市交委运管处副处长万勇牵头在市交委运管处6楼会议室召集客运科、都江堰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交管所(以下简称都江堰市交通局交管所)和蓉都公司负责人就蓉都公司解体以及转变经营模式等进行了专题研究。

都江堰市交通局交管所负责对本辖区的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管等工作,督促指导检查辖区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打击无证经营、非法营运等违法犯罪行为。

都江堰市交警大队负责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资格准入和日常管理进行备案和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

郫县交警大队负责对事故路段路面通行秩序的执法管控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严厉打击辖区路段超速、超载、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9月5日8时55分许,郑建国驾驶川AC0867大型普通客车装载25人(含1名驾驶员、1名售票员)从都江堰客运中心出发沿国道317线往成都方向行驶;沿途又陆续揽客30人(事故发生时车辆实载55人);9时58分许,川AC0867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国道317线郫县境内平乐寺路口时,越过公路中心线驶入道路左侧,车身右后部与相对方向行驶由滕修明驾驶的川AM5153重型自卸货车车头碰撞后,冲入行驶方向左侧路边水渠沟内。事故共造成大客车内4人死亡、37人受伤(另外1人于9月14日医治无效死亡,未纳入死亡统计),货车驾驶员及货车上的乘坐人员受伤,两车受损。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郫县交警、“120”、“119”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并迅速启动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郫县、都江堰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蓉都公司也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施救。接报后,市安监局、市交委、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工作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协调郫县、都江堰市政府做好前期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并会同郫县、都江堰市政府负责同志前往两地医院看望慰问受伤人员,要求全力救治每一位伤员。5名死者遗体于10月1日前全部火化完毕;有30人已于10月15日前陆续康复出院。截止10月15日,有18人在医院治疗中,事故善后赔付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川AC0867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郑建国安全意识淡薄,在雨天条件下,驾驶车辆车严重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越过公路中心线驶入道路左侧撞上相对行驶的货车后冲入行驶方向左侧路边水渠沟内,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蓉都公司明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失效,仍然违规经营;资金链断裂,安全生产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安全投入不足,未配备专职GPS监控人员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实时的动态监管,郑建国多次严重超速未进行有效处理

2.都江堰市交通局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督促检查工作不到位,对蓉都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失效违规经营、未配备专职GPS监控人员等问题失察。

3.都江堰市交警大队开展辖区道路运输企业源头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蓉都公司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情况的监管不到位。

4.市交委运管处对道路运输证照管理不到位,对蓉都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失效违规经营的问题失察。

5.郫县交警大队对事故路段的通行秩序管控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查处事故车辆严重超速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郫县“9·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郑建国川AC0867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3年9月6日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蒋炬,蓉都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在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失效且未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违规经营,未按规定配备专职GPS监控人员,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罚款7万元。

2.郭曦,蓉都公司总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不力,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督促检查工作不到位,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罚款6万元。

3. 马果,蓉都公司副经理。组织开展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不力,督促检查工作不到位,建议责成蓉都公司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4. 周梦倩,都江堰市交通局党组成员、交管所所长,主持交管所全面工作。对辖区客运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未有效督促分管所长和相关科室做好客运企业管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都江堰市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 马富明,都江堰市交通局交管所副所长,未有效督促分管的客运科、安全科正确履行对客运企业的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蓉都公司违规经营、未配备专职GPS监控人员等问题,督促检查工作不力,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6. 任健,都江堰市交通局交管所客运科科长,未正确履行对客运企业的管理职责,对蓉都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失效违规经营等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7. 张亚军,都江堰市交通局交管所安全科科长,履职不到位,对蓉都公司未配备专职GPS监控人员等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8.耿敏,都江堰市交警大队车管科民警,督促蓉都公司落实专职监控人员工作不力,建议责成其向都江堰市交警大队作出书面检查,并报都江堰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9. 敬小娟,市交委运管处副处长,在分管客运管理工作期间对分管的相关科室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建议责成其向市交委作出书面检查。

10. 李新,市交委运管处客运科科长,组织开展客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深入,对蓉都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失效违规经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市交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蓉都公司明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失效,仍然违规经营;安全投入不足,未认真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未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实时的动态监控,对郑建国多次严重超速未进行有效处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罚款35万元。

2.都江堰市交通局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督促检查工作不到位,对蓉都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失效违规经营、未配备专职GPS监控人员等问题失察,建议责成其向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都江堰市交警大队开展辖区道路运输企业源头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蓉都公司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监管不到位,建议责成其向都江堰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4.郫县交警大队对事故路段的通行秩序管控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查处事故车辆严重超速的交通违章行为,建议责成其向郫县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对蓉都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罚款由成都市安监局执行;对其他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处理结果在接到事故批复30日以内报成都市安监局备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蓉都公司要切实吸取事故教训,落实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公司解散、车辆停运等相关工作。

(二)都江堰市、郫县政府要深刻吸取郫县“9·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3〕54号)精神,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落实,督促各有关部门间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都江堰市政府要督促指导蓉都公司做好事故善后处置等工作,确保事故善后赔偿稳定有序。

(三)市交委要针对郫县“9·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认真查找客运管理的薄弱环节,堵塞监管漏洞,举一反三,立即对全市客运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安全管理混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客运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关闭;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加强对区(市)县交通运输部门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加强对客运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无证经营、非法营运等违法犯罪行为。在蓉都公司未解体前,要对蓉都公司进行重点监控和管理。

(四)市公安交管局要加强对区(市)县交警部门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进一步优化警力部署,合理安排勤务,完善勤务制度,改进勤务方法,严格国道、省道等重点路段的路面巡查,提高执勤效能,坚持7座以上客车逢车必查,严厉打击超速、超员、超载、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2013年12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