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被罚款30万

2024年6月12日,保税区城环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区内某机加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机械设备配件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废切削液、废油、废铁桶、废滤芯等,已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场所内暂存部分危险废物,但该企业并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建立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台账,现场未记录危险废物台账总量共3.322吨。2024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开展复查时发现企业虽已建立台账,但台账记录的危险废物种类与数量明显少于现场实际暂存量,企业未能整改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因此,该企业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4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涉案危险废物重量3吨以上6.5吨以下的”裁量基准为“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考虑到企业在有充裕的整改时间前提下复查时仍未整改到位,结合案件事实、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对该企业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

部分企业错误地认为危险废物频繁进库入库,实时记录台账太繁琐,但危险废物台账是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合规性的最主要证明,也是生态环境执法中责任追溯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企业发生相关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时最重要的应急处置参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明确规定,也是企业安全、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生态环境部已于2022年发布并实施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明确了台账模板和基本填写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