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2021年8月2日,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太仓分院电梯安全隐患通报,对太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中南君樾阁三期正在使用的16台电梯超期未检,故障频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6台电梯轿厢内张贴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均标明“使用单位:太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次检验日期:2021年07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16台电梯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电梯予以查封,并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开工建设中南君樾阁小区三期工程,小区16-22幢楼宇于2019年完成交付,其中投入使用的16台电梯的生产单位是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注册登记的使用单位为当事人,且已超过定期检验期限、无有效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