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1年6月,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酒店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内10台在用电梯的电子维保记录下次维保时间均为2020年11月8日,书式维保记录均至2021年4月24日止,后续5月、6月没有维保记录。经查,上述电梯的维保单位为常州某公司,且当事人在与酒店签订的保养合同期内,从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6月9日应当有3次维保,但当事人并未对上述电梯进行维保并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的要求,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