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超标,罚款95000元

被处罚人:******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U

现已查明:
2021年11月04日,******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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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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