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予处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1、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
2、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日均值未超标。
标排放污染物:
1、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
2、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
3、超标倍数<0.1倍;
4、次日完成整改并超标排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1、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表;
2、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
1、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2、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
3、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0.1吨的,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
未封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1、首次被发现;
2、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
3、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1、首次被发现;
2、焊机不超2台;
3、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1、首次被发现;
2、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
3、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其他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纠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