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予处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1、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

2、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日均值未超标。


标排放污染物:


1、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

2、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

3、超标倍数<0.1倍;

4、次日完成整改并超标排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1、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表;

2、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


1、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2、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

3、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0.1吨的,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


未封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1、首次被发现;

2、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

3、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1、首次被发现;

2、焊机不超2台;

3、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1、首次被发现;

2、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

3、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其他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纠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