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予处罚
1、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4、超标排放污染物: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5、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6、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0.01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提出后当日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7、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单位不正常使用3台以下焊机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整改的;
8、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布或者公开内容不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并指出后,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9、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10、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