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堆放危废、包装物用塑料板作为围挡,罚62万!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危废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都有严格的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绍兴该企业却对此置若罔闻,违规擅自设置露天堆场堆放危险废物,甚至抱有侥幸心理,用塑料板作为围挡企图蒙混过关,被罚款62万元。
01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19日,在省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明查暗访中,检查组发现位于绍兴市袍江工业区的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东侧空地上堆放2000余只物料桶(包括塑料吨桶及铁桶),其中900余只装有半成品及原料;还堆放有拆卸下来的管道及设备(现场查看均已经过清理)及废聚氨酯泡等杂物,角落上堆放有10多只破损的物料桶。 经调查,该场地为露天堆场,地面有硬化措施,厂区地面雨水收集后接入污水管网中。自2018年起,该公司开始将厂区东侧空地作为堆放场地露天堆放各种杂物,堆场周边及进出口均有塑料板围挡,较为隐蔽。 发现该情况后,当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进行联合查处,经第三方技术单位认定,堆场内共有1.41吨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1-49,危险特性为毒性。5月26日该企业将涉案的1.41吨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处置费用共计1.8万元。
02、处理结果
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处罚款6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