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乾照光电有限公司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免予处罚案

2021年7月21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排污口有废水排放。经采样,《检测报告》表明:污水总排口氟化物21.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标准20mg/L)0.07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超标水污染物倍数在10%以内,并及时整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认定的意见(暂行)》的相关规定,经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