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基本案情】 #

2021年9月7日,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对苏州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将部分厂房租赁给苏州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研发、设计、组装等作业,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厂房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现场执法人员经过询问调查取证,对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承包商管理的主管人员)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承包商管理的主管人员)的违法行为也进行了立案查处。



【案例评析】 #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企业所有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企业采用租赁、承包、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个人、经营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以及个人承包形式大量涌现。其中确有一些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混乱,以租代管、以包代管的问题始终存在。本案中,该企业将自有部分厂房租赁给承租方,但是没有对承租单位的生产车间、仓库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导致安全隐患大量存在。通过此次处罚,该单位意识到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地时,必须出租给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并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还需要定期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承租单位进行整改,保障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