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桥面侧翻事故:30人被处理!12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

安全月事故警示


2019年10月10日18时06分许,位于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境内的312国道K135处发生一起桥面侧翻较大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823.1万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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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1日凌晨,无锡桥面侧翻救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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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事故的调查报告,

  • 12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17名责任人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任无锡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宋某栋被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重型平板半挂车超载455%,系事故直接原因

报道显示,2019年10月10日下午18时许,江苏省无锡市312国道上海方向锡港路上垮桥出现桥面崩塌。因正值下班高峰期,桥底至少有3辆私家车被压。现场视频显示,上垮桥系整体坍塌,一层面出现严重倾斜,预计坍塌长度百米左右。多名目击者表示,坍塌路段为无锡重要交通路段,平时上下班高峰期时,该桥车辆通行量较大。

事故发生后,有关涉事运输公司及桥体质量问成为公众最为关注的话题。

调查报告提到,2019年5月,无锡成功运输有限公司(简称成功公司)李洋与上海沪华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以9.5元/吨的价格达成口头运输协议。10月5日,上海沪华物流有限公司的货物抵达江苏长宏国际港口有限公司四号码头,该批次货物均为钢带卷,共35个规格,总计411卷,总质量6370.465吨。10月7日,成功公司开始启运,至10月10日事故发生时,已运走33车次335卷4740余吨;尚余76卷1630吨,仍堆置于四号码头。事发当日,成功公司自12时33分至16时59分,从长宏国际四号码头共运出11车次,其中装载质量最少的一车核定载质量34.3吨,实际装载54.32吨(5卷),超载58.4%;装载质量最多的一车核定载质量33.5吨,实际装载170.96吨(15卷),超载 410.3%。

事发时,肇事车辆,前车挂车实际载有钢卷7卷,总质量160.545吨,比核定载质量超出 128.545吨,超载401.7%。后车挂车实际载有钢卷6卷,总质量160.855吨,比核定载质量超出131.855吨,超载455%。同时,经调查,无锡成功运输有限公司的部分车辆还存在非法改装、非法营运等相关问题。

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两辆重型平板半挂车严重超载、间距较近(荷载分布相对集中),偏心荷载引起的失稳效应远超桥梁上部结构稳定效应,造成桥梁支座系统失效;梁体和墩柱之间产生相对滑动和转动,从而导致梁体侧向滑移倾覆触地。

调查报告还指出,成功公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长宏国际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及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贯彻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没能及时发现并堵塞相关地区在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和“治超”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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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0日,无锡市发生桥面侧翻事故,现场运输车辆侧翻

12人被采取刑事措施,17名负责人被处理

调查报告指出,无锡市“10.10”312 国道锡港路上跨桥桥面侧翻较大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已对包括成功公司实际控制人、成功公司法定代表人、肇事司机在内的12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7名责任人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任无锡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宋某栋被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具体处理内容如下: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2人)

1.李某,成功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刘某萍,成功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李某茂,成功公司调度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陶某龙,成功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焦某东,成功公司涉事车辆苏BX8061(苏BZ030挂)驾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王某华,成功公司涉事车辆苏BX7191(苏BG976挂)驾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伤在院治疗,被依法监视居住),于11月6日收押。

7.吴某元,长宏国际四号码头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8.唐某军,长宏国际四号码头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张某峰,长宏国际四号码头理货员,为“10·10”事故发生当日现场理货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0.陆某江,长宏国际四号码头吊机司机,为“10·10”事故发生当日现场吊装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11.张某吾,轮胎装卸个体从业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12.董某开,肇事车辆刹车喷淋装置的改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二)建议采取司法措施的人员(1人)

丁某仁,长宏国际四号码头生产操作部经理,具体负责四号码头各类装卸作业及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安全生产意识淡漠,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严重不力,未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对四号码头长期以来外来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装货作业的行为失控漏管。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三)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人员(17人)

1. 宋某栋,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路政、运管工作;兼任无锡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 孟某栋,惠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临时代管交通运输等工作。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 黄某君,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分管路面勤务(含“治超”)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 沈某平,江阴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港口管理科。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 朱某林,江阴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科科长,负责指导并监督全市港口行业管理,组织对辖区内的港口经营秩序、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理。

6. 周某刚,江阴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辖区“治超”工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 王某磊,江阴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水上一中队中队长,负责对辖区沿江港口企业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8. 寇某军,江阴市公安交警大队城西中队副中队长,分管辖区路面勤务(含“治超”)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9. 王某亚,惠山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惠山区运输管理处。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0. 陆某兴,惠山区公路管理处处长,负责惠山区公路管理处全面工作,负责“治超”办日常工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 袁某峰,惠山区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货运科。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 徐某涛,惠山区运输管理处证照管理科科长,负责辖区道路货物运输(危货除外)企业的许可,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审、变更。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3. 闵某亮,惠山区交通运输局钱桥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所长,钱桥街道综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负责钱桥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4. 邓某莉,惠山区钱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辖区“三产”服务业、文化、旅游等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5. 刘某勇,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惠山大队一中队车管民警,具体负责辖区车辆和驾驶员源头管理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6. 陆某华,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惠山大队四中队民警,负责辖区路段路面勤务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7. 马某明,自2018年12月起任锡山区公路管理处处长,负责锡山区公路管理处全面工作,负责“治超”办日常工作。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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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无锡市“10.10”312国道锡港路上跨桥桥面侧翻较大事故处罚的公告》,对事故责任公司和人员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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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未执行有关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无锡成功运输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超成本价恶性参与运输市场竞争,放任唆使员工超量装载,导致公司运输车辆长期超载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陆拾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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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宏国际港口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四号码头置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于不顾,长期惟客户需求开展货物装载作业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虽然制定了公司货物装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但形同虚设,既未对从业人员进行装载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也从未在公司内部执行安全装载的相关规定,导致违法装载作业的行为长期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陆拾玖万元整(¥690,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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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峰,江苏长宏国际港口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二号码头总经理,全面负责长宏国际及下属二号码头的生产经营管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问题突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薄弱,未组织开展对公司员工关于装载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也从未在公司内部督促执行安全装载的相关规定,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贰佰元整(¥:632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