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未按规定建立或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十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事故案例】滨州市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11.29”重大煤气中毒事故

 

2015年11月29日17时40分许,位于滨州市邹平县的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凯公司)发生重大煤气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90.7万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排水器存在安全缺陷,未按规定设置水封检查管头,不能检查水封水位;煤气输送工艺存在安全缺陷,转炉煤气未经煤气柜系统稳压、缓冲和混匀成分,造成煤气管网压力频繁波动,导致煤气冷凝水通过落水管大量降落,有效水封水位持续下降,直至水封被煤气压力瞬间击穿,管道内煤气通过排水器溢流管口大量泄漏。

经现场勘查和询问取证发现,事故1#排水器,没有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要求设置水封检查管头,不能检查排水器的水封水位。而该排水器自投用以来,一直没有检查水封水位,没有进行人工补水,也没有进行检维修和清污。调查还发现,广富集团部署的每月炼钢车间专项安全检查没有落实到位,2015年11月份没有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日常巡检没有相应的标准规定,未将排水器内水位变化列入巡检内容,未能发现1号排水器内水位下降的问题和隐患,没有及时补水,致使水封最终被击穿。

王某某,中共党员,富凯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刘某某,富凯公司转炉车间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刘某某,富凯公司转炉车间专职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案例解析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是2014年修订安法中新增加的一条法律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切实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关键,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做出全面、合理的安排,并抓好督促落实;要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不得不记、漏记,更不得做虚假记录。记录要向从业人员通报,使从业人员及时了解工作岗位上存在的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本案例中,事故单位滨州市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未能将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工艺和设备列入隐患排查计划,以至于事故排水器自投用以来,一直没有检查水封水位,没有进行人工补水,也没有进行检维修和清污,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而作为生产安全责任人的王某某、刘某某,以及负责专职安全工作的刘某某难辞其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是几则因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而受到处罚的典型执法案例。

典型执法案件

 

案例1:

2016年9月8日,青岛市安全生产异地交叉执法检查组及专家对青岛昌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青岛昌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安全隐患和问题16项。

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原即墨区安监局给予青岛昌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罚款贰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16年9月14日,青岛市原市北区安监局依法对青岛四方化工原料总汇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工作。原市北区安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伍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18年1月31日,盐城市原盐都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建民工具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现场存在安全设备设施缺失、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事故应急救援设施配置不全、从业人员劳动防护不到位等诸多事故隐患。同时,还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公司管理层人员变动后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日常安全检查记录一片空白。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原盐都区安监局对该单位给予罚款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4:

2018年3月7日,原杭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联龙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自2014年新安法发布以来,该单位一直未按要求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针对本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2019年8月27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留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制作下发了《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9月27日依法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