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对关于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建议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492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107号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建议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实施(2010年修订)以来,对及时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正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工伤保险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制度覆盖范围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些群体尚未纳入保障范围,以及制度执行存在歧义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高度重视,一直在研究解决。
一、关于扩大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
对于公务员的工伤保障问题,近年来,我部已经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专题调研,拟通过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解决公务员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目前,全国已有半数省份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在地方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度,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等群体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我部也正在进行积极研究和论证。
二、关于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
您提出的超龄人员是否适用条例、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认定、“48小时”的把握以及双重赔偿、先行支付等问题,实践中相关部门确实存在不同认识。我们正就这些问题与相关部门沟通,争取形成共识,统一政策尺度,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公平公正地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您提的建议对我们完善政策、推进工作很有借鉴意义。我们将认真加以研究,并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等立法机关,在完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过程中予以参考。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