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新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同时在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责险》“强制性+严处罚”的实施势必会推动安责险制度加速落地。对企业而言,借助安责险实现风险转移及风险管控升级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安责险具体怎么发挥作用?配套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能否落地是关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安责险保险费率低,保障范围广,保险责任大。与一般商业险种比较有以下优点:(1)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商业险种不予承保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列入保险责任范围;(3)企业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对事故的受害方或第三方受益人的赔偿,保险公司可直接向事故伤亡人员进行先行赔付;(4)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付伤亡补偿金;(5)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行业,增加了“扩展恐怖活动条款”、“扩展犯罪行为条款”安责险附加条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出现始自我国世纪初曾出现的一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由于缺乏保险保障机制造成企业和国家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自2005年,国家正式开始探索这一保险机制。2005年,由于国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矿难频发,造成巨大的物质经济损失与人员伤亡,当年12月14日,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出台文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2006年,这一制度扩展推广到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2006年,由于安全风险抵押金暴露出占用企业资金,且对安全事故预防无法起到有效作用,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安责险的保险概念被正式提出。2006年,安监总局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为安责险的行业探索提供政策依据。2009年,安监总局出台《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要求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推进安责险,并提出“积极争取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推行”的想法。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201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从国家级别开始逐步实施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建筑施工等事故高发的八大高危行业领域需强制实施安责险。强制实施安责险制度,目的在于调动社会专业技术服务力量,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下面以建筑施工行业安责险为例: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般是对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应急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等善后处理费用、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在限额内进行赔付,以及意外事故造成的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伤亡进行赔付的责任保险。该项保险结合建筑施工项目点多面广、流动性大的特点,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能够全面提高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当前,在建筑施工领域,北京、山东、广东、湖南、湖北、江西、江苏、浙江、四川、贵州、山西、海南、宁夏、重庆等地区都在推进实施安责险。而从部分试点地区安责险发展来看,尽管政府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安责险制度推行情况并未如预期那么顺利,保险转移企业生产安全风险的重要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安责险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其“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风险管控作用。通过将保险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从而达到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当前我国仍处于安全生产爬坡过坎期、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而安责险作为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参与者,在防范安全生产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为参保企业提供事故经济损失赔偿,二是为参保企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其中最为关键的事故预防服务功能,却成了安责险推进过程中的症结所在。安责险作为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是在安全管理基础上为事故预防增加一条新的安全生产防线。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能否有效落地,关系着安责险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作用。为了解决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服务当中不作为、不规范等问题,应急管理部于2019年发布了AQ9010-2019《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规范》。保险机构应根据投保单位需求,协助投保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具体而言,服务项目可包括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等事故预防工作。在事后,安责险的补偿作用具体体现在条款中。一般来说,安责险条款由从业人员工伤和第三者两部分责任构成,企业还可附加救援费用保险。其中,从业人员责任险主要保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损失,第三者责任险主要保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损失,而救援费用保险则负责赔偿由保险人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但是该规范作为行业标准出台之后,由于缺少跟进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各地执行中依然不太顺利。风险和机遇并存,“十四五”时期,随着安责险成为法定保险,借助保险“经济杠杆”的力量,减轻企业安全管理的负担,运用市场机制助力化解事故风险已是大势所趋。保险机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的第三方力量唯有真正参与进来,帮助企业有效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才能真正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方式变革,形成安全生产多元共治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