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可以担任监护人?特殊作业对监护人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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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0871第4.10条规定了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从而明确了所有的特殊作业都需要配备监护人。同时第6.8条还规定: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因此所有的特殊作业均应配备监护人。

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作业需要监护人全程监护,例如一部分临时用电作业: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非防爆抽水泵、使用非防爆排风机等,这种情形只需在接电时、设备启动阶段配备监护人,设备正常工作期间可不设专职监护人,定期进行检查即可。

哪些人员可以担任特殊作业的监护人?承包商人员可否担任特殊作业监护人?对由危险化学品企业自主完成的特殊作业的监护人由作业所在单位指派,还是由作业单位指派?

GB308714.10 条规定了特殊作业监护人应由具有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企业在选派监护人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从事本岗位作业 2年以上;

2)对作业场所的风险掌握清楚,能够做到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工作;

3)具有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和经验。

企业可选派一线岗位主操、副操、班长、技术人员等人员担任监护人。

对于作业内容复杂、潜在风险大的特殊作业,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派了作业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单位(含承包商)可以再指派监护人实施双监护。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指派作业监护人员而只有承包商人员指派了作业监护人是不允许的,因承包商人员对作业环境、作业过程中可能潜在的风险及应急处置措施不如危险化学品企业人员更加清楚。

由危险化学品企业自主完成的特殊作业的监护人建议由作业所在单位指派,同样是因为作业单位的监护人对作业环境等更加清楚。

为什么要突出特殊作业监护人的职责和作用?监护人都有哪些职责?

监护人在特殊作业过程中承担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督作业人员每一个作业步骤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及时制止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二是在作业人员集中精力专注于具体作业过程时,监护人能在第一时间发现险情,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或紧急告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撤出现场。因此作为一名监护人,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作用,安全作业不仅是保护作业人,也是保护自己。

GB308714.10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1)作业前检查安全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作业票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2)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3)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4)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5)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中止作业,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收回作业票、中止作业;

6)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作业票,中止作业。

【案例】2015年4 月9日,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原因就是在未安排人员进行监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违规进入受限空间好氧池大棚内,吸入硫化氢中毒晕倒,跌落至好氧池污水中窒息导致死亡。

特殊作业监护人的培训及发证工作由哪个单位组织?监护人员证有效期如何规定?

对特殊作业监护人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本标准未做出明确要求。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途径:

1)由企业自行组织(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或培训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2)委托地方有培训实力的企业集中开设培训班培训;

3)由社会上的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每一种培训各有优缺点。自行组织培训可以准确识别企业内部的各种风险,但培训力量不足,培训质量不高;委托外培虽然培训师资力量可以保证,但对各企业具体风险的识别不够准确,针对性不强。

一般而言,坚持“谁组织培训,谁负责考核发证”的原则。

特殊作业监护人证书有效期由企业自定。

特殊作业监护人的培训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监护人培训学时是否有要求?再培训有什么具体要求?

对特殊作业监护人员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存在的各种风险及分布;

2)国家标准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3)监护人员的职责要求;

4)各项安全措施的确认检查方法;

5)特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事故案例分析及教训;

6)应急救援技能及常用个体装备、应急器材的使用方法;

7)气体检测器的使用方法及检测要求;

8)其他内容。

本标准未对监护人培训学时时长及再培训工作做出明确要求。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监护人培训工作纳入企业的总体培训计划,在有关制度中自行明确监护人培训学时时长,监护人的再培训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特殊作业监护人的培训合格证有无统一模板或参照样式?

特殊作业监护人培训合格证书无统一模板,也无参照样式。各培训单位可自行设计、制作、标注可监护的作业种类,加盖培训单位公章后发放。取得培训合格证的监护人员应按要求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或复印件)备查。

为什么要强调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监护人在特殊作业过程中承担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监护人必须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与作业实施人一起,共同确保作业过程安全。作业期间监护人离开现场,就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护人的职责。

本标准特别规定监护人在监护期间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就是针对部分企业随意安排监护人,不能专心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提出的严格要求。要求监护人必须专心做好监护工作,不能兼做它事。

【案例】2017年2月17日,吉林某石化公司作业人员在安装原料水罐远传液位计动火作业中,引爆罐内可燃气体,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事故原因之一就是车间动火监护人擅自离开动火现场,未落实动火作业的属地监护人职责。

特殊作业时是否可以设置流动监护和区域监护?

特殊作业现场不能设置流动监护和区域监护,应安排符合要求的监护人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护。本标准中第4.10条f)款规定:“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流动监护和区域监护不能保证监护人对所有的作业做到全程监护。同一作业面上15m 半径内的多个同类特殊作业可以由同一名监护人进行监护,但应结合作业现场实际情况、作业风险大小等合理增加监护人员。

如何有效执行本标准规定的“监护人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GB308714.10条规定了“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的要求,就是要求监护人员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无故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确实需要离开作业现场的,应要求作业人员暂停作业,如停止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的人员离开受限空间、停止拆卸盲板、停止吊装、停止接电等。对动火作业还要求在 30min 内返回现场,方可继续动火作业,否则应对周围气体重新检测分析。收回工作票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还是要求强制中止作业,避免在缺乏监护期间发生意外事故。

如果监护人确需离开作业现场,也可由其他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监护人来接替行使监护人职责,但必须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并在安全作业票中做好相关的记录。

【案例】2015年10月19日,江苏某化工建设工程公司发生一起一氧化碳、硫化物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原因之一是入罐作业人员未佩戴空气呼吸器,不能与罐外监护人随时保持联系,监护人中途脱岗,没有起到监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