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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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 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规模、行业、作业条件和管理方 式多种多样。法律不可能也不需要对其从业人员所有的安全生产权利都 作出具体规定,《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 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五项权利,首先是享受工 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作业中是否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 赔偿的权利,是长期争论和没有解决的问题,而由此引发的纠纷和社会 问题极多。《合同法》虽有关于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的规定,但没有关于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 事项,没有关于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获得民事赔偿的规定。鉴于我国的安 全生产水平较低,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对事故受害者的抚恤、善后等经 济补偿的法律规定很不完善,很多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给从业人员投保, 现行的抚恤标准较低,不足以补偿受害者伤亡的经济损失,但又没有法 定的补偿制度。一旦发生事故,不是生产经营单位拿不出钱来,就是开 支没有合法依据,只好东挪西凑;或者是推托搪塞,拖欠补偿款项,迟 迟不能善后;或者是企业经营亏损,无钱补偿;或者是企业负责人一走 了之,逃之夭夭;或者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许多民营企业老 板逃避法律责任,把“包袱”甩给政府,最终受害的是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 权利,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 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 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 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 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 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 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 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此外,法律还对生产 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 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个体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以下四个问题:第一,从业人员依法 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法律规定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 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没有依法载明或者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 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是一种非法 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 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该项义务, 不得变相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   第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 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赔付金。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 害者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从 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 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否则,受害者或其亲属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 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第四,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 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和生 产经营单位均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不得非法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中国安全生产报|-|第6版|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