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全国气瓶安全责任保险团体标准编制审定会在南京召开。最终专家一致同意该标准通过审定,并出具了审查意见:该团体标准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对于发挥保险保障作用、规范燃气气瓶安全责任保险服务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具有创新示范作用。本标准规定了燃气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的基本要求、保险责任、事故预防、理赔服务等。本标准适用于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向保险人投保燃气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的行为。其他类型气瓶充装的安全责任保险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一瓶一保”模式 ":按保险合同约定承保范围,以每只燃气气瓶为单位进行固定期限的投保。“一充一保”模式 ":按保险合同约定承保范围,以每只燃气气瓶每次充装为单位进行的投保,保险期限自本次充装时起到下次充装时止。被保险人在燃气气瓶充装和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包括运输、中转仓储、配送等)及瓶装燃气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或意外事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在充装、配送、仓储以及用户在用气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和突发事件所导致的火灾、爆炸、爆燃、泄漏中毒、倾覆、触电、雷击等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限内,因自然灾害、气瓶附属设施、用户使用不当等其他原因导致燃气气瓶用户或其他相关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且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经协调调解,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如下:a) 死亡保险事故,保险责任确认后,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b) 人伤保险事故,保险责任确认后,对于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损失、保险人应按照 50%予以先行赔付。c) 在被保险人(充装单位)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直接赔付给受害第三方。在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限内,每只燃气气瓶主险责任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应不低于100 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应不低于 30 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应不低于 10 万元、每只燃气气瓶无过失责任赔偿限额应不低于 10 万元。具体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所在地社会经济水平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以气瓶充装信息管理为基础,源头扩展至气瓶制造、使用登记与定期检验,末端延伸至瓶装气体的经营与使用环节全过程信息系统。扫描气瓶信息化标识,气瓶用户和社会公众使用手机可以查证该气瓶保险保单的电子信息。与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通过数据接口连接气瓶和保险进行数据交换。a) 编号不得重复。符合一瓶一码、一瓶一号的要求。b) 信息编码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开源码制。满足扫码设备的开放兼容和信息的互联共享要求。c) 可耐久使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气瓶使用年限内能有效识读的要求。气瓶赋码建档要求应包括信息化标识和信息档案的内容:1) 存量在用气瓶由充装单位或定期检验单位赋码建档,录入相关档案信息。3) 新制造气瓶由制造单位赋码建档,公示和提供气瓶原始制造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