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行政处罚金额15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制定出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举报重大事故隐患 奖励行政处罚金额15%

山东省应急厅通报两起群众举报典型案例:举报兑现,分别奖励32.9万、18.6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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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1月12日,山东省应急厅召开省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情况媒体通报会,通报《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实施以来全省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情况。《奖励办法》发布后,省应急厅根据《举报投诉处置核查办法》,对研究认为的群众重大举报事项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直接组织核查。

在本次情况通报会上,省应急厅向媒体通报了近期接到群众举报的两起典型案例。

一是接群众举报菏泽一工贸企业存在砂光机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等多项安全隐患。经组织核查,群众举报问题属实。针对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立即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并立案处罚。群众举报的部分问题符合《奖励办法》直接予以大额奖励的具体情形规定,相关问题线索直接予以奖励30万元,反映的其他问题经查属实的也一并予以奖励,经省应急厅研究,决定向举报人拟合计落实奖励32.9万元

二是接到群众举报临沂一家工贸企业存在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多项具体问题。经核查,群众举报问题属实。执法人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立案调查,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实施了行政处罚。群众举报问题符合《奖励办法》直接予以10万元大额奖励的具体情形,反映的其他问题经查属实的也一并予以奖励,经省应急厅研究,决定拟予以奖励18.66万元

以上两起案件,省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中心专门与举报人见面。经核实,排除了专家举报等《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予奖励的相关人员情形。通报会强调,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要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对发现的问题不得或授意他人进行举报领取奖励,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并严肃追责问责,依法处理。

据了解,《奖励办法》实施9个月以来,全省各级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受理反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谎报瞒报事故举报共15549件,截至目前,全省各级各部门已向有功举报人兑现奖励251.5万元,是2020年全年的8倍。为2021年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提高了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的安全意识、监督意识。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制定出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办法》共20条,分别对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举报方式、举报内容、受理原则以及奖励标准、奖励原则、奖励发放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受理、属地为主、归口负责”和“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办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对实名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经调查属实后,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奖励金额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瞒报、谎报的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办法》规定,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12345”热线,或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法》规定,举报人应按照属地原则逐级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办法》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定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对举报奖励的资金渠道、使用监督、保密纪律等做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