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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进一步加大了违法成本 用重典治理违法排污行为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2月5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介绍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上游新闻记者】以往企业之所以甘愿冒着被处罚的危险,也要违法排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排污成本太小。请问《条例》在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法律责任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 黄祎】这次《条例》出台,对解决刚才那位记者提出的问题,作了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应当说,依法严惩重罚,是有效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重要手段,这次《条例》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对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虽然是个行政法规,但是在做好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衔接的前提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都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力度。

第二,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比如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这是《条例》的一个亮点。另外,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

第三,加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关规定的衔接。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拘留处罚措施相衔接,规定了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等行为,可以依法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次《条例》通过这几个方面的规定,实际上进一步加大了违法成本,可以起到用重典治理违法排污行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