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6.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公告

2016年6月7日13时,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在大冶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铜录山铜铁矿-665m中段斗2溜井井口处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85万元。死者:刘春桥,男,48岁,湖北省英山县金家铺镇李家山村三组人。2015年6月进重科驻鑫力项目部工作,工种为井下搬运工、职务班长。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6月7日7时30分,重科驻鑫力项目部队长高兆兵安排搬运班班长刘春桥、铲运机操作工刘元清、搬运工刘合武、维修工许万财4人到井下-665m中段倒段回风井口出渣作业。指定刘春桥开四轮运矿车,并向其交代:废石溜井因井底堵塞不能继续倒渣,渣石将运至斗2溜井口后方10m的巷底处堆放,再由铲运机铲运至废弃的03#采场内。8时30分,刘元清、刘春桥、刘合武、维修工许万财4人一同乘罐笼入井,9时到达-665m中段倒段回风井口,然后按照分工开始作业。14时,铲运机司机刘元清发觉刘春桥运走一车渣石约一个小时后仍未返回,于是许万财与刘合武、刘元清到附近巷道寻找。14时50分,当三人寻至斗2溜井口,发现人车已坠入溜井内,后经抢救,因刘春桥颅脑伤势严重死亡。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刘春桥擅自移开斗2溜井防护栏,违规向斗2溜井倾倒矿渣石过程中,盲目倒车,操作失误,导致人车坠井,事故发生。

(二)管理原因

重科驻鑫力项目部:一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扎实,搬运工安全意识差。二是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督促落实不力。搬运工违规移开斗井处防护栏,违规向溜矿井内倾倒矿渣石,并且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三是事故井口既未装防坠落格筛,进车侧井沿车挡拦护设施安装不规范,井口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促成了事故发生。

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铜录山项目部):一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事故井口既未装防坠落格筛,也未在进车侧井沿安装车挡拦护设施的隐患没有及时排查治理。二是对发包的工程、队伍管理不力。对重科驻鑫力项目部违规行为巡查督促落实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认定,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6.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刘春桥对“6.7”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2、责成事故责任单位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

(1)重科驻鑫力项目部安全员,对“6.7”事故负管理责任。责成重科驻鑫力项目部根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2)重科驻鑫力项目部副经理兼任施工队队长,对“6.7”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责成湖北重科工矿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3)鑫力铜录山项目部安全员,对“6.7”事故负管理责任。责成鑫力铜录山项目部根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4)鑫力铜录山项目部副经理,对“6.7”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责成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根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5)鑫力铜录山项目部经理,对“6.7”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责成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根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6)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对“6.7”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责成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根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7)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6.7”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责成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根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8)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对“6.7”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责成向市安监局写出书面检查。

3、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重科驻鑫力项目部经理,对“6.7”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由市安监局给予其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总经理,对“6.7”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由市安监局给予其2.2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湖北重科工矿建设有限公司(重科驻鑫力项目部)对“6.7”事故负现场安全管理责任,由市安监局给予其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鑫力铜录山项目部)对“6.7”事故负主体责任。由市安监局给予其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重科驻鑫力项目部、鑫力铜录山项目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生产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知识。重科驻鑫力项目部要针对本项目部员工素质及工作、生活环境实际,进行系统、全面、扎实的安全培训教育,强化在岗人员的安全意识;鑫力铜录山项目部要督导组织重科驻鑫力项目部员工抓好安全培训,督导外包队员工遵章守纪,安全、规范操作。

2、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1.7.2条之规定,溜矿井口应设置防止人员、车辆坠落的格筛。确实不便设置格筛时,除在井口外围设置安全护栏外,对采用轮式车辆(机械)向溜井内卸矿(渣)的溜井,必须在进车侧的井沿处设置相应强度的钢结构或混凝土结构安全车档。安全车挡的高度应大于车辆轮胎的半径,以防止卸矿车辆的车轮因驾驶人员误操作抵近井沿而酿成事故发生。

3、湖北重科工矿建设有限公司、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要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运矿四轮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应增加“严禁直接向井口无格筛、井沿无安全车挡的溜井卸矿”等规定条款,并组织相应岗位的生产作业人员、相关现场生产安全管理人员认真贯彻,坚决督导落实。要切实加大现场安全生产巡查管理力度,杜绝一切违章、冒险作业行为。